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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十一期间环境监管预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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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大队、站:

    国庆节将至,为使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确保“十一”黄金周期间不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就加强“十一”期间环境监管,预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以前阶段环境安全隐患和污染矛盾纠纷排查结果为重点,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和群体性事件苗头的监控,督促隐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不按期整改的,要依法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对存在群体性事件苗头的地区,要重点加强监管,及时掌握事态发展,防止矛盾激化。

    二、要高度重视群众呼声,认真做好环境信访工作,对带有政策性、苗头性、群体性特点的初访、重复访、过激访问题,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重点解决,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

    三、要主动会同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的监管,防止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四、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值班工作。一是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人员值班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二是要预先落实必要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个人防护设备和其它常用应急物资。

    五、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值班人员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虚报、瞒报、拒报或不及时处理致使事故扩大的,将按照《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应急处置人员联系方式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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