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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权限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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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站、大队:

    为了确保局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科室(驻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中心窗口)的有效运作,切实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审批办事效率,营造高效、便民、优质的服务环境,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行一审一核制工作和开展行政审批职能归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07]99号)要求,现对我局行政许可审核权限明确如下:

一、下列10项为一审一核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建设科(中心窗口)受理,由建设科(中心窗口)一般工作人员审查、负责人核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集体讨论项目);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非集体讨论项目);

    4、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5、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6、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7、排污许可证核发;

    8、拆船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许可;

    9、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许可;

    10、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许可。

二、下列1项为审核合一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建设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并核准。

    1、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下列2项一审一核行政许可事项中需经集体讨论决定项目的行政许可,授权建设科(中心窗口)受理,由建设科(中心窗口)负责人审查、局分管领导核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集体讨论项目);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集体讨论项目)。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审批  权限  通知                                   

  抄送:县审改办,王根良副县长,孙雄伟副县长。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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