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规范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县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环境行为不良企业信息实施公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示的范围
环境行为不良企业信息公示的范围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列入环保监管的所有企业。
二、信息公示的原则
环境行为不良企业信息公示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和监督过程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三、信息公示的方式
县环保局定期将环境行为不良企业信息在海盐门户网站或公众媒体、专刊上公布。
四、信息公示的内容
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则认定为环境行为不良企业,予以公示。
1、经查实有偷排污染物行为的;
2、在环保自动监控装置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上弄虚作假的;
3、拒绝环保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阻挠现场执法的;
4、经县级以上监督监测主要污染物(一类污染物、COD、SO2)排放2次(含)以上超标,且超标1倍(含)以上的;
5、擅自倾倒、弃置危险废物被查处的;
6、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7、有拒绝、谎报排污申报登记,或故意拖欠排污费行为的;
8、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信息公示的程序
县环保局相关科室、大队、站和有关单位于每季末前将收集到的相关企业信息,向县环保局法规宣教科报送。经复核、确认、批准后对外公布。
六、其它
因环境行为不良被公示的企业,将记入企业环境信用档案,一年内不得参加环保诚信企业或环保先进企业的评选;一年内在海盐县开展的各项评优活动中需要环保打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信息 公示 公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市环保局,县法制办,经贸局,工商局,县人民银行,各镇(区),孙雄伟副县长。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4月30日印发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行为不良企业信息公示审批表
公示单位名称 | 公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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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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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