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设法治农村,促进社会长治久安,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县各行政村聘请法律顾问,开展“百名农村特邀法律顾问”创建活动,协助解决法律问题。为规范农村特邀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各行政村可依法聘请法律顾问以推动依法治村,协助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维护村集体的合法利益。
第二条 法律顾问由律师、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切实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村法律顾问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四条 法律顾问可以开展下列法律事务:
法制宣传 对农民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咨询 为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在日常工作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分析,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
审查修改 根据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的要求,审查并修改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因日常工作运转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见;
交涉 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纠纷等有关事项,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出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函,维护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告 应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要求,起草并以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名义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公告;
法律动向 应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要求不定期向其提供最新法律动向;
法律培训 依据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要求,对村组干部提供有关的法律培训;
参与决策 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的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审查制度 根据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的要求,审查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及与之相关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
协助联系 参与并协助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业务进行联系;
沟通调解 在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时,代表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参与沟通、调解;
法律援助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提供法律援助;
专项法律问题 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在工作过程中的合同签订以及其它事宜的有关专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出具正式的书面法律意见;代表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与第三方协商、谈判以及签订有关法律文书;
诉讼服务 在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代表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申诉。
第五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所在的法律服务所可与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村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法律顾问费用。其他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不付酬金。
第六条 在聘请或使用法律顾问中遇到的其它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调处。
第七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守相关的工作纪律。
第八条 法律顾问不得以村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本规则职责办理法律事务所发生的差旅费由聘请方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