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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开展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科室、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县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巩固和扩大近两年来我县法律服务队伍专项教育整顿的成果,充分履行《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行政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促进我县法律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平安海盐”、“法治海盐”,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嘉兴市司法局嘉司发2006)第12号文件,经本局研究决定,2006年在全县开展“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县司法行政创新特色、求新发展、树新形象的重要之年。开展“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我县司法行政工作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对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管,增强法律服务行业接受司法行政监管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服务质量的监督,提高法律服务队伍诚信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队伍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我县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这次“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由县局统一组织、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指导、参加市局综合考评、由市局表彰。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主要开展“听十庭、查百卷、千人”活动,通过对律师出庭质量的监督、案卷质量的抽查和部门群众意见的听取,实现对律师法律服务“产品”“生产”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综合评议律师办案质量。

(二)公证“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主要开展“建信息平台,查卷宗质量”活动。

(三)基层“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主要开展“做好三个,实现四加强”活动。

(四)“法律援助质量年”活动主要开展“规范非诉援助,提高援助质量”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管和指导,是《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行政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律师出庭、公证办证、案卷归档等法律服务环节的监督,是检查法律服务质量,实现对法律服务工作依法监管的有效手段。我们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开展“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把这次活动作为2006年法律服务管理工作和开展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精心组织,有效实施。我们要根据市局对这次活动的总体安排,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加强与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确保各专项工作的有效开展,重在求实效上下功夫。局成立海盐县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局长葛保东任组长,副局长朱芳、陆周良、纪检组长康建其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吴岳江、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钱洪斌、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谢雪龙、基层工作管理科副科长张红萍为成员。设立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康建其任办公室主任。设立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投诉电话,电话号码为6117873。各相关科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确保活动的有效落实。

(三)营造氛围,扩大效应。我们要充分利用这次“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的有利时机,通过问卷、座谈、邀请有关部门参与评议等形式,在法律服务队伍中营造重视法律服务质量的良好氛围。同时大力宣传法律服务在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树立我县法律服务队伍诚信、优质、高效服务的良好形象,积极创建法律服务行业文明。

四、评比表彰

本次“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时间为20061月至11月底。在活动结束后,我们将参加市局组织的评比表彰。同时对在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中暴露出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批评、通报,并依法给予适当处理或建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适当处理。

附件1: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

附件2:公证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

附件3:基层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

附件4:法律援助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对律师工作的监管,增强司法行政对律师工作监管的自觉性,充分履行《律师法》、《行政许可法》赋予司法行政的监管职责,切实提高我县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巩固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和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县律师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县局《关于在全县开展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特制订以开展“听十庭、查百卷、千人”活动为主的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听十庭

1听庭数量:全县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听取10个庭审,其中由法律援助中心听取3个法律援助案件庭审。

2听庭主体:在组织听庭过程中,以司法行政听取为主,每个案件吸收1-2名律师事务所人员参加。并可组织1次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听庭活动

3听庭内容:主要听取由律师参与代理或辩护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

4听庭评议:在听取庭审后,由听庭人员填写统一印制的《律师出庭案件旁听评议表》,对律师出庭情况作出评议,并将总体评价反馈到所,个人情况反馈到律师本人。年内组织1次集中听取相关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意见。

二、查百卷

全县组织检查100个卷宗。对照律师案卷归档要求,对每个卷宗检查情况作出评价。

三、千人

采取走访部门、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的方法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组织发放由市局统一印制的调查问卷1000份。发放对象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法律服务对象、普通群众,要求一定的回收率。同时县局开通监督电话。在广泛征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集中梳理归纳,并报送市局。

根据县局“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总体安排,本次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具体时间安排:1-10月为听庭阶段,完成规定数量听庭工作9月份为集中查卷阶段,县局将组织人员集中抽查部分案卷;6-8月为征询意见阶段,组织听取相关部门和人员意见。在活动结束后,县局将根据听庭、查卷、征询意见情况,按照市局安排开展评比表彰:推选优秀代理(辩护)案例、优秀代理词(辩护词)和案卷规范所。同时对在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中暴露出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通报。

 

附件2

公证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公证法》关于司法行政对公证的监管指导职能,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提高公证的公信力,根据县局“关于在全县开展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以“建信息平台,查卷宗质量”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公证“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建立公证信息平台,启用“嘉兴市公证业务软件”。其主要内容有:公证不良信息黑名单、抵押登记公证查询系统、遗嘱公证查询系统、谈话笔录文本、公证书文本、卷宗封面文本等。通过建立公证信息平台,监督办证流程,规范办证程序。

二、开展公证质量检查。每季开展一次自查,检查卷宗数量不少于当年办证量的5%,并将自查情况书面(登记表)报市局公证管理处。

三、配合《公证法》的实施,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杜绝错假证。

 

附件3

基层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执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等规章和行业规范,切实提高我县基层法律服务的质量,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县局《关于在全县开展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特制订以“做好三个一、实现四加强” 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法律服务质量年”实施方案。

一、组织一次培训。第一季度,组织全县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市局组织的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二、召开一次座谈会。第二季度,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法律服务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评议。

三、开展一次检查。第三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两年来的卷宗档案进行检查。检查100个以上卷宗,对照卷宗归档要求,结合检查情况作出评价。

四、通过培训、检查,使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树立诚信服务意识,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办案质量意识。通过基层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现管理意识加强,管理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加强,服务质量加强的目标。

附件4

法律援助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县局《关于在全县开展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及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将法律援助质量年的内容定为“规范非诉援助,提高援助质量”,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规范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促使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实质上的成效。以市局的《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为准则,进一步规范非诉讼法律援助各项工作,使非诉讼法律援助逐步正规化,并真正服务于弱势群体。

二、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估机制。1、拟聘请法律服务质量特约监督员。监督员可包括法官、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等,监督员可通过各种途径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监督,并对案件质量作出评价。2、执行案件监督回访制度。对法律援助案件有选择地派人参加开庭的旁听,对律师的庭审表现作出评价,对办结的案件向当事人回访,了解律师办案的具体情况。3、严格审查案件卷宗。要求律师、法律工作者将办结的案件卷宗送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审查,不经审查不得发放办案补贴。4、对每起案件质量进行评分。经案件监督、回访、卷宗审查后,对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评分。

三、援助补贴与办案质量挂钩。为了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与案件质量挂钩。经审查合格的,按标准发放,对案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按照规定限期改正,并减少补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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