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建筑施工、监理: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建立比较完善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十八条“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有关规定及嘉建质[2005]409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决定建立海盐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下称风险金)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风险金的管理
凡建筑业企业在海盐县内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市政、装饰工程)均实行风险金制度,在办理项目施工安全备案手续前,由施工企业向我县建筑业“风险金专户”存储一定数额的风险金。
1、风险金的管理由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并作为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风险金主要用于安全事故中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未存储风险金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缓发施工许可证。
2、风险金采用支票或现金的形式存入海盐县建筑业管理处安全生产风险专用帐户,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工程安全备案的一个前置条件,送海盐县建筑安全监察站存档,并按月向建筑安全监察站提供对帐报表。
二、风险金的存储
风险金可由建筑业企业选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或以企业为单位存储。
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风险金。土建工程项目按工程建筑面积存储,面积在5000M2(含)以下的存储3万元;5000 M2-20000 M2(含)的存储5万元;20000 M2以上的存储8万元;市政工程项目和装饰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造价存储,工程合同造价300万元(含)以下的存储3万元;300万元-800万元(含)的存储5万元;800万元以上的存储8万元。
2、以企业为单位办理风险金,施工企业(含市政、装饰)一次性存储金额为30万元。
三、风险金的支付
1、风险金统一存入指定专用帐户后,由海盐县建筑安全监察站进行监管,未经其许可不得支付。
2、一旦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或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该安全监督部门可以决定动用风险金作为抢险救灾或善后处理费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扣除部分或全额风险金,扣除基数以单位工程存储的风险金为依据。
(1)、在日常监管巡查过程中,发现现场存在各类事故隐患的,风险金扣除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1;项目部对提出的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每次扣除风险金5%;
(2)、在日常监管巡查过程中,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查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的每一次扣除风险金10%;
(3)、施工过程中发生重伤二人以下的责任事故扣除风险金50%;
(4)、施工过程中发生重伤三人(含)以上或死亡一人(含)以上责任事故的将全额扣除风险金。
4、当风险金小于存储数额时,施工企业应及时补足。
四、风险金退还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填写“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退还申请表”,经海盐县建筑安全监察站签署意见后,退还风险金。
附件:一、安全生产风险金通知单
二、安全生产风险金扣除项目和标准
三、安全生产风险金扣除通知单
四、安全生产风险金退还申请表
二00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