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建设单位:
现将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嘉建工[2007]298号《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做好与我局之前出台实施的相关管理规定的衔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市规划与建设局监理工程师手册管理制度出台之前,我县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手册办理、登记及核销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总监理工程师任职数量规定调整为:总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一级(等)工程项目或三个二级(等)工程项目任职,三级(等)工程个数不作规定,但总监理工程师同时任职的一、二、三级(等)工程项目个数不超过6个(工程类别及等级按建设部第158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见附件一)。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数量按我局盐建[2007]72号《关于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的通知》第三条执行,但每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应符合市局《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参加本县监理工程投标和承包工程的监理人员,必须是企业备案时已备案人员。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上述要求予以载明。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站与办证窗口不予通过招标备案和施工许可审查。
三、鉴于市局对房屋建筑、市政等不同专业工程存在由不同部门发备案证的情况,为加强对进盐监理企业及其人员的统一备案管理,我县继续实施县外监理企业进盐监理备案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已在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相关部门办妥备案的市外监理企业,持下列资料向海盐县建筑业管理处换领进盐备案证:
1、《嘉兴市市外监理企业进嘉监理备案证》、《嘉兴市市外监理企业进嘉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
2、在嘉备案的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
3、由市备案发证单位盖章出具的已在嘉备案的全部监理人员情况表。
(二)其他县外进入我县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按我局盐建[2007]72号《关于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的通知》进行备案。
符合上述备案条件的县外监理企业,由我局审核通过后,发给“海盐县县外监理企业进盐监理备案证”,凭此证参与我县的工程业务承接及工程投标活动。未取得“海盐县县外监理企业进盐监理备案证”的县外企业,不得在我县从事各类工程监理活动。
已在我局备案的县外监理企业,请在收文后持原“监理企业进盐备案证”到我局建管处换取“海盐县县外监理企业进盐监理备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