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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县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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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拆除业主单位、房屋拆除施工企业:

为了规范我县房屋拆除市场,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拆除工程(包括工业建筑、民用建筑、构筑物、围墙等附属设施及由政府部门统一拆除的农民房等)必须由具有相应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进盐施工单位必须先到县建设局备案,经备案后持县建设局备案卡方可参加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招投标和进行项目安全备案。

二、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拆除工程必须采用机械拆除方式或爆破拆除方式,严禁采用人工拆除方式。

三、业主依法严格按要求把好发包关,拆除工程的残值不得抵扣施工单位的拆除人工费、安全施工措施费、管理费、税金等相关费用;拆除工程的废弃物由业主统一处理,多孔板、过梁、牛腿、大梁等预制受力构件必须就地销毁,不得出售或再次使用。业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采用机械或爆破拆除方式。

四、拆除工程施工前15天内,业主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建设局建筑安全监察站进行项目备案,备案后超过15天未开工的,工程开工前需重新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拆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经组织专家组论证通过;未经备案的拆除工程不得开工,凡未经备案擅自开工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依法追究业主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备案时县建设局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业主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六、业主和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职责。明确业主安全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业主应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七、拆除工程不得整体转包或分包,需要变更施工单位时应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重新办理拆除备案登记手续后方能施工。

八、施工单位应根据拆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对特殊工程或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防范措施,配备有关抢险救援器材。

十、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共同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包括被拆房屋的结构情况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相关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包括架子工、机械操作工、电(气)焊工等)。

十一、施工单位拆除工程作业前应确保拟拆除工程已停水、停电、供气,人员已全部撤离。

十二、拆除工程施工中,应由项目经理组织施工管理,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须报请原审批部门重新备案。

十三、拆除工程安全技术管理

 1、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设专(兼)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凡在2m(含)及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防护设施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在台风、暴雨等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施工作业。

3、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停放在远离被拆除建筑的地方。 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与被拆除建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 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合同、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2)、安全技术交底记录;(3)、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4)、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5)、机械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照明。

6、电动机械和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其保护零线的电气连接应符合要求。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应少于2处。

7、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8、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发出告示,通报施工注意事项,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四、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1、 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清运废弃物的车辆应封闭或采用苫布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疏导。清运作业时间应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

2、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志。对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 拆除工程施工时,应设专职人员向被拆除的部位洒水降尘,保护环境。

4、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施工废弃物清运出场。

5、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6、 施工单位应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应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7、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必须履行用火审批手续,经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8、拆除建筑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道,并保持道路畅通。

9、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墙体上聚集人群或集中堆放材料。

十五、拆除工程作业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并依据国家有关的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火灾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等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排除险情,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六、 拆除工程作业还必须遵守其他相关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定。

十七、县建设局相关职能单位应加强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对违法发包的业主及违法违规施工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十八、在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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