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监理、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近年来,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县逐渐得到推广,2006年4月1日起,我县对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行了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在行使施工阶段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同时在监理市场也存在许多问题,如相互压级压价、资质挂靠、人员不到岗到位、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低,有的监理人员甚至介绍工程业务,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严重扰乱了我县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为规范我县监理市场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前期对工程监理市场检查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县外进入我县的监理企业资质必须是甲、乙级资质,在盐承接业务(包括招投标报名)前,需在盐设立办事机构,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场所,并到我局建筑业管理处备案,备案条件如下:
1、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核查后原件退回)
2、备案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现场或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查后原件退回)
3、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小于150平方米);(核查后原件退回)
4、3个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及手册原件,6个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外省企业人员按第三条意见办理),10个监理员证书原件(上述证件均须押证);
5、嘉兴市外监理企业需提交30万元诚信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必须以支票或汇票以进盐企业名义缴入专用账户;
6、所有人员用工合同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核查后原件退回)
7、驻盐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或任命文件原件(明确权限和期限)。
8、驻盐办事机构人员名单、资格(职称)情况、联系电话一览表。
二、县外监理企业在盐每承接一个项目需与建筑业管理处签署责任书,并由建筑业管理处在每年年终根据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清退出我县监理市场,并对该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涉及个人行为的对个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清退后待所有项目核销后退还证书、手册及保证金,但该企业自保证金退还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在我县承接业务或参加监理招投标报名。
三、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不超过6个(总监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项目,中间结构验收前项目不超过1个),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即可予以工程备案核销;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由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担任(外省【市、区】及国务院部级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在我县需使用的,必须提供浙江省建设厅出具的可以在浙江省使用的意见或其他证明材料),可承担中间结构验收前项目2个(1500平方米或建安合同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构筑物、装修装饰工程可不计指标,但与所占指标项目距离不超过5公里,否则统计指标),工程完工前项目不超过3个,工程完工后即可予以工程备案核销。监理招投标项目如监理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派驻多个专业监理工程师时,则该项目指标记入多个专业监理工程师手册,非招标项目如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派驻多个专业监理工程师时,则该项目指标也记入多个专业监理工程师手册。如变更监理人员,则变更前和变更后人员的手册均予记录,工程完工后同时核销。
四、如要撤销办事机构,需待所有项目核销后退还证书、手册及保证金,但该企业自保证金退还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我县承接业务或参加监理招投标报名。
五、实行监理企业业务情况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向建筑业管理处上报业务情况表;施工阶段的监理月报每月报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监察站。
六、县外监理企业已在盐承接的业务,仍按原责任书要求进行考核。
七、企业变更办事机构负责人、监理人员、办事机构地址、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时,应当在变更后10内到建筑业管理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八、相关处室要加强对监理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凡发生因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被责令工程停工整改情况的,在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监理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对监理也实行安全生产风险金制度,企业在进盐备案时与我局建筑业管理处签订相关责任书,凡发现监理有下列情况的,按相关责任书内容进行处理: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书面认可的;
2、监理人员未到岗到位的;
3、现场未能提供监理资料或资料严重缺少的;
4、没有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事故隐患工地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未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的;
5、经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被责令工程停工整改的;
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服务(包括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招标项目收费报价不得低于规定收费下限的80%,否则作废标处理;非招标项目不得低于规定收费的80%,否则将不予办理安全备案和施工许可证。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的规定收费下限的80%收费。此规定今后如与上级相关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十一、备案手续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建设局二楼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6024701。
十二、我局以前制定的有关对监理工作管理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