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
近几年来,关于建筑工程验收,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但从前期我县建筑工程验收情况看,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规范和加强。有些建设单位对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或建筑物位置作擅自调整,对规划工作的严肃性缺乏认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仅作书面答复,没有在实际施工中落实整改。为此,就我县下阶段建筑工程验收的要求作如下通知:
一、建筑工程基础、主体分部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专家组组成: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任组长,一至二名同志参加验收;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任副组长,总监理工程师和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设计单位基础及主体分部中间结构验收由项目结构工程师参加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一般民用建筑由建筑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工业建筑由结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质量科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参加验收;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
二、验收前置条件:
1、基础中间结构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规划部门对建筑物的位置、±00标高、建筑物外围尺寸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00验线合格证明文件,同时抄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复核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则由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经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再由规划部门出具±00验线合格证明文件,同时抄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收到规划部门的书面意见并对施工技术资料核查后,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基础分部的中间结构验收。基础分部中间结构验收必须施工至墙体防潮层施工完毕,验收前严禁回填土。
2、主体分部多层建筑原则上不作分段和分层中间结构验收。高层建筑分段分层中间结构验收的,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不超过二次,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加以明确。多层建筑如需分段分层验收,施工单位除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外,在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报质量监督站站长批准后方可分段分层验收。验收前施工技术资料需先送质量监督员处核查。所有梁、柱、墙体的护角必须做好;门、窗框安装完毕,发泡剂等填充物填充完成;阳台栏板浇筑完成并拆模;框架填充墙砌体全部砌筑完毕;每层弹出水平线;住宅工程楼层每间弹出规方线,规方线距阴角15厘米左右;提交住宅工程在每层模板拆除后进行的分户验收合格记录(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住宅工程每套打好二个板厚检测孔(屋面板除外),其它现浇板每100平方米左右打好一个板厚检测孔(屋面板除外);楼面及楼梯建筑垃圾清理完毕;地面回填土夯实整平;所有验收部位的模版拆除并清出;施工及监理已对保护层厚度、板厚、混凝土强度等工程实体进行了抽查并形成书面记录;轻钢结构的屋面板铺设完成;屋盖系统的屋面瓦片铺设完成;中间验收时卫生间等室内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必须畜水2厘米左右;中验前安全检查已通过;创杯工程主体优质结构验收情况已备案。
3、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提交了竣工报告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民用建筑已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并取得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气象部门对房屋避雷进行了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监理单位出具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了质量检查报告;施工资料已经质量监督员核查基本符合要求;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已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未选定物业公司的除外)有关人员进行了质量分户验收;卫生间等室内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已作畜水试验(形成书面记录);清理工作已完成;竣工验收前已由各方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预验收并形成验收纪要,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并形成预验收书面整改回执。
三、质量验收程序:
验收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提交书面汇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交质量监督员,一份交验收组长,一份自己留存。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1、质量监督员在工地现场对监理的主要资料进行检查(可提前交质量监督员处核查)。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长)宣布验收专家组组成成员名单。质量监督员审查验收专家组组成成员资格情况,如验收组成员不能亲临现场验收的,则委托具有相应资格人员参加,委托人要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一式四份,二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自己留存,一份交验收组长,一份交质量监督员。
3、听取建设单位对工程手续办理情况、工程概况、总分包情况、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工程甩项情况、开(竣)工时间、工程款支付情况的介绍,住宅工程需汇报分户验收及整改情况。
4、听取施工单位对资料情况、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分包情况、施工情况(包括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评结论的介绍。
5、听取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核查情况、监理资料情况、监理工作情况、质量评估情况的介绍。
6、听取勘察单位质量自查情况及现场房屋倾斜及沉降情况的意见。
7、听取设计单位质量自查情况、施工图审查整改情况、是否安图施工情况、现场施工质量情况的意见。
8、现场检查。主体中间结构验收时质量监督员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各阶段验收时质量监督员要对是否按已批准图纸及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要求施工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
9、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议,形成验收原始文件。
10、组长代表验收专家组宣布验收结论、明确需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11、验收组成员发表个人补充意见。
12、质量监督站对验收过程情况、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及是否同意专家组意见提出监督意见。
四、凡发现未能按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相关处室和监理单位一律不得同意阶段性验收和下道工序施工,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并由我局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我局以前制定的有关建筑工程验收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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