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县的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嘉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海盐县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海盐县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县的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嘉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环保有奖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海盐县环境保护局举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海盐县环境保护局查证属实,依法作出罚款处罚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以一定数额现金奖励。
第三条 对于海盐县境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向海盐县环境保护局举报;对于跨行政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其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 举报本县辖区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 工业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气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水、气污染物的;
(二) 工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 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严重污染环境的;
(四)限期治理的工业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五)违反县政府关于春蚕期间停产防氟的规定,擅自生产的。
第五条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正在调查处理但未终结的案件不列入有奖举报范围。
第六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者违法事件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受理与查处
(一)受理: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来信、来访以及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内其它电话均可受理。
(二)调查: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工作。对污染事故或偷排污染物行为,应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县城在1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对其它地区的举报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到现场后,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调查,认真做好取证工作。
(三)处理:调查人员根据调查取证等情况在7日内提出立案建议,报分管局长签字正式立案。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后按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第八条 经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的,应依法对被举报单位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罚款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统一缴入县财政国库。
第九条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举证、协查的程度和被举报单位对环境危害的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对举报人予以罚款数额5-10%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征得举报人同意,也可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条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十一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顺序以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受理的时间先后为准。但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单位再次发生第四条所列的违法行为,公众可以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得奖励。对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联名者代表统一领取奖金。
对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干部职工及其亲属的举报给予表扬,但不给予奖金。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对举报奖励人员的有关资料查验核实后,应密封加印存档,未经分管局长批准,不得调阅。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的,由海盐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
举报电话:12369
通信地址:海盐县武原镇长潭路83号(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第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由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奖励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