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本局各科室、大队、站:
《海盐县环境信息公示制度》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海盐县环境信息公示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环境信息公示制度,是指海盐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对本县辖区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全县环境质量状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及通报其他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制度。
三、环境信息公示的事项为:本县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本县重点监控企业的水、气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本县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本县企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拖欠排污费情况通报;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其他需要向社会公示的环保事项等。
四、环境信息目前主要通过《今日海盐》发布,视情在中国海盐门户网站上发布。
(一)上年度“全县环境质量公报”,在每年《今日海盐》的“六.五”世界环境日专题宣传栏目中发布。
(二)每周“县城空气质量周报”,在下周二的《今日海盐》上发布。
(三)本县重点监控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在《今日海盐》的“环境公示栏”(暂定名)中公布。
(四)本县重点监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在《今日海盐》的“环境公示栏”中公布。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公示,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7天内,在中国海盐门户网站上发布。
(六)拖欠排污费企业名单根据拖欠情况,每季度或每半年在《今日海盐》的“环境公示栏”中公布。
(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在“海盐电视台”新闻节目或专题栏目中播出。
(八)我县环境污染整治“123”行动方案的进展情况。
(九)环保政策、制度,先进经验。
(十)生态建设进展情况
五、环境信息公示工作职责:
(一)局法规宣教科负责环境信息公示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环境监测站负责每周县城空气质量监测情况、重点监控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重点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的按时编报工作。
(三)局管理科负责编报环境污染整治“123”行动方案进展情况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材料。
(四)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拖欠排污费企业和环境违法行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编报工作。
(五)生态办负责编报生态建设进展情况。
六、实施环境信息发布事项内部审批制度,凡需公示的环境信息事项,各职能科室、站、大队均需填写《环境信息公示事项审批表》,由分管局长审核,经局长审批签字后对外发布。
七、海盐县环境信息公示制度从2005年4月起试行。
海盐环境信息公示事项审批表
公示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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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内 容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分管 局长 审核 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局长 审批 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