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第22号令《海盐县县城商业设置(开店)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涉及县城商业设置(开店)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先请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颁发营业执照。
(一) 在公共绿地及其周边(20米内)设置商业设施的。
(二)破墙开店(包括破围墙)的。
(三)文化古迹、旅游景区周边开店的。
(四)在城区非专业街开设建材、机动车清洗维修、铝合金加工及水果、农副产品批发的。
(五)饮食业。
凡涉及以上情况的,请各申请人在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时先将申请表格交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建设局窗口(县城市管理办公室委托县建设局窗口代为收申请表格),县城市管理办公室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