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加快我县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教育经费的来源,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 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精神,决定在我县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并对教育费附加费率进行调整,以改善教育办学条件,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停止执行在我县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
(二)、自2006年5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对我县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对我县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环节和地点,应与“三税”的规定一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期限应与“三税”的征缴期限一致。
(四)、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各分局在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政策:
(一)、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
(五)、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收到本通知后,对已按老办法申报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7月份征期申报缴纳时一次性进行调整清算,不足部分应予补足;超过部分,抵扣7月份应缴费款,抵扣不完的,根据纳税人申请,可以留下期抵扣或退还缴费人。
四、各分局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等各种渠道及时对政策的调整加以宣传和解释,使广大缴费人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办理缴费申报前了解政策调整的有关内容,以保证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停征及教育费附加费率的调整等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各分局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县局联系。
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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