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分队、班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执法车辆(含侧三轮)的统一维护与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本办执法车辆的正常需要,根据盐城管办[2002]8号文件规定,对海盐县城管办车辆使用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二、严禁使用本办执法车辆学习驾车。
三、必须坚持本办全部执法车辆晚间入库的规定,入库时间最晚不得超过8点(夜间执法除外),凡未经许可在外过夜,一经查实,即给予通报批评,视情每次给予扣发不低于5元月奖的经济处罚。本办实行每周二次抽查制度。
四、本办所有执法车辆仅限于县城执法使用,一般不准驶出县城,特殊情况需要出城的,须经秘书综合科同意。
五、根据有关规定,为了保证车辆行驶安全,所有车辆在县城行驶不得超速。
六、执法车辆由兼职驾驶员驾驶,(兼职驾驶员由本办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指定),车钥匙由兼职驾驶员保管使用(其余钥匙交秘书综合科统一保管)。凡兼职驾驶员未经同意擅自将车交由其他人员驾驶的,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扣奖等处理。酿成事故的,除追究肇事者的行政与经济责任外,兼职驾驶员也一并要受到连带责任的追究。
七、如遇兼职驾驶员休息、调班等特殊情况,需要其他人员驾车的,事先应征得秘书综合科或联合执法大队部副大队长以上领导的同意。
八、本办所有公务和执法车辆的违纪督查、维护保养、费用交纳、验车保险、使用、报停等诸事宜,统一由本办秘书综合科负责。
九、兼职驾驶员要注意车辆的日常保养,定期检查车况,确保安全。本办于年底将根据车辆安全运行情况给予兼职驾驶员一定的安全奖励。
十、其它事项仍按盐城管办[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试行。
附:各车辆指定驾驶员名单。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F/D4965 马金先 F/D5405 曹小刚
侧三轮:
F/DE438 祝彦庭 F/DE439 陈国平
F/DE440 罗建树 F/DE441 韩月良
F/D2111 查 春 F/D3037 崔勤章
F/D3039 王建利 F/K8099 杜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