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分局、稽查局:
为了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浙财发电[2005]2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盐政办函[2005]17号)及相关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出售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一、征收税种、税率以及带征率:
1、单位和个人出售房产(包括交换),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实缴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4%。
2、对房产购销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3、纳税人领受房产产权证时,应按件购贴5元印花税票。
4、个人出售房产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简化征收、便于征管,实行暂按0.5%带征率征收办法。
5、单位出售房产所得,并入出售单位的应纳税所得,申报征税。
6、单位和个人出售房产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征、免税和不征税政策规定:
1、出售住房:
(1)营业税:
①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按取得住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②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免征营业税。
普通住房的定义: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则为普通住房;不同时符合的,则为非普通住房。
a、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b、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c、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1.44倍以下。
③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同时符合普通住房3个条件的)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按差额(即按其售房收入减去原购买房产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原购房产价款的确认:以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或契证记载的价格。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则按全额征税。
④个人自建自用住房的出售收入,免征营业税。
⑤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房政策规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收入,免征营业税。
(2)印花税:房产交易的,对购销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别墅,按0.5%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单位出售住房财产所得,并入出售单位的应纳税所得,申报征税。
(5)土地增值税:个人出售普通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出售非普通住房,按1%(别墅为2%)带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2、出售营业用房、写字楼、独立产权汽车库和其他房产(以下简称其他房产):
(1)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出售其他房产的,按差额(即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原购房产价款的确认:以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或契证记载的价格。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则按全额征税。
企业整体产权转移过程中(包括合并、兼并、破产企业拍卖等)所涉及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对其他房产购销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其他房产,按0.5%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单位出售其他房产所得,并入出售单位的应纳税所得,申报征税。
(5)土地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出售其他房产,按1%带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上述交易购买起始时间计算,以取得的房屋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计税依据:按契税征管部门征收契税确认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五、出售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方可办理契税完税手续。
六、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管效率,对房地产二级市场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税委托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土管窗口代征、除土地增值税以外的其它税收委托县财政局农税中心代征。具体征收事宜和操作由直属分局与代征单位协商落实。
二00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