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有关幼儿园: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公立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发改物〔2005〕221号)的精神,特制定《海盐县公立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海盐县物价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教育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海盐县公立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公立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发改物〔2005〕2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民办幼儿园以外的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依据生均培养成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结合政府资金投入等情况,按“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确定为保育费、代管费二项。除此外,未经批准,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保育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收取的,可按学期收取。
代管费列支范围:经省审定的幼儿教材(幼儿配套用书、操作材料)、必要的手工材料、春(秋)游门票车费、影视费等。代管费的使用实行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多退少不补。
伙食点心费为代办服务项目,按实收取,每月公布一次。
第五条 各幼儿园可在相应的等级收费标准内,制定实际收费标准,并于每年公开招生前三个月按隶属关系报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抄送县物价、教育局,最后由县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费。等级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后,任何幼儿园不得在学年中随意改变收费标准。分等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海盐县公立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幼儿园保育费标准适用于幼儿园各年龄段日托班。全托(寄宿)班的保育费可在日托保育费的基础上上浮50%。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保育费按月收取,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代管费、伙食点心费按实际结算。
第七条 幼儿园保育费报销标准,继续按嘉价费〔2000〕21号《关于调整幼儿园教育收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幼儿园是社会公益事业,任何部门不得提取统筹幼儿园收取的各项费用。幼儿园接受社会、个人捐资助教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等费用。
第九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前应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指导、监督。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秋季新生入园起执行。现在园老生保育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附:
海盐县公立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育费标准:
省示范性幼儿园 每生每月360元
市示范性幼儿园 每生每月280元
市一级幼儿园 每生每月210元
县(市、区)一级幼儿园 每生每月160元
县(市、区)二级幼儿园 每生每月130元
县(市、区)三级幼儿园 每生每月110元
未定级幼儿园 每生每月90元
二、代管费:每生每学期90元。
三、伙食费:按实际需要收取。
备注:
1、以上保育费为基准价,允许各幼儿园酌情在相应等级的保育费基准价的20%以内上浮或下浮。
2、日托必须保证幼儿在园每天9个半小时,并建立教师早晚值班制度,以方便幼儿家长正常工作。实行晚托服务时,必须做到幼儿分年段集中管理。
3、点心伙食费开支只限于幼儿的点心、水果、伙食费费用,其它费用一律不得在点心伙食费中开支,并需按月公布幼儿伙食帐,期末公布总收支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