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工商所、局有关科(室):
现将《海盐县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盐县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鼓励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知名商品所有人和知名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海盐县知名商品(以下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海盐县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本办法所指商品适用于服务。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办法的保护。
第三条 知名商品的认定应遵循依法、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知名商品的认定分个案认定和依申请集中认定。
个案认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依申请集中认定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知名商品认定申请:
(一)在海盐县境内有生产经营活动,持有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格证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认定的商品投放市场满两年,为本县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三)申请认定的商品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排位领先;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申请认定的商品拥有与其知名度相当的广告宣传投入;
(六)申请认定的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
(七)建立科学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近两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认定:
(一)近两年内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判为质量不合格商品经历的;
(二)国家限制生产(经营)或淘汰的商品;
(三)申请人在近两年内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查处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知名商品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书》;
(三)申请认定的商品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的商标注册证明;
(五)申请认定的商品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及相关荣誉证明;
(七)申请认定的商品在本县的经营销售情况及在本县同行中排位情况的说明;
(八)县消费者协会就申请认定的商品相关的消费者投诉情况说明;
(九)申请认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受到仿冒情况的说明;
(十)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文件、证件。
第八条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申请认定的,可免交第七条第(四)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驰名(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明。
第九条 知名商品遵循“自愿申请、被动认定”原则,定期认定的时间为每年11月。
第十条 知名商品认定的一般程序为:受理、审核、评审、认定、公告、发证。
工商所收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认定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知名商品认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组织评审。
对通过评审的知名商品,经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市级相关媒体上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知名商品认定证书》。
个案认定的由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案情需要及时认定,并于下一次集中认定时间补办认定手续,补发《知名商品认定书》。
第十一条 知名商品自认定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知名商品可申请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申请延续的知名商品,知名商品所有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续,提交延续申请报告并填写《知名商品延续申请书》,符合条件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确认延续,换发《知名商品认定证书》。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申请延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续。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知名商品,如其拥有的驰名(著名)商标被撤销或失效的,应在申请延续时,按照一般认定程序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四条 知名商品所有人因合并、分立,或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化,承继知名商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确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换发《知名商品认定证书》。
知名商品所有人有变更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登记变更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知名商品认定,并予以公告:
(一)在申请和评审知名商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知名商品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延续或者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知名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知名商品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经营知名商品活动中存在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认或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查处的。
第十六条 被撤销知名商品称号的,该商品生产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知名商品认定申请。
第四章 使用保护
第十七条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办法的保护。他人以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以及销售明知或应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商品的,该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海盐县知名商品”字样,也可以使用“海盐县知名商品”字样进行广告宣传。
非知名商品所有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海盐县知名商品”的字样和标志。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知名商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依法查处损害知名商品所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知名商品所有人应当加强对知名商品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品的声誉。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损害知名商品所有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