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工商所、局有关科(室):
根据省委、省政府打造“品牌大省”的战略决策及省、市工商局工作部署,县局决定今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现将《海盐县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申请海盐县知名商品认定须知
2、海盐县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书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海盐县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打造“品牌大省”的战略决策及省、市工商局2006年工作思路,县局决定今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现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近几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侵权、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被仿冒等现象时有发生,屡禁难止,几年来全县查获多起此类侵权案件。这些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利用知名商品的信誉搭便车,淡化知名商品的商标标识,造成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而且还损害了知名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知名商品进行保护。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知名商品的集中认定活动,以便更有力地打击侵害知名商品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提升我县企业的商品层次,提高企业创牌意识,规范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行为,加大对我县知名商品的保护力度,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和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
二、时间安排
目前,已经出台《海盐县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邀请有关部门领导组建了海盐县知名商品认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工作。
下一步将以各所为单位开展知名商品集中认定的申报活动,时间安排在10月份。各地应按照县局下发的《海盐县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广泛宣传,积极动员那些在本地市场有一定认知度和信誉度、质量优良、诚实信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申报。
各所要严格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及时作出初审决定。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县局推荐,
11月,由海盐县知名商品认定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对申请认定的商品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级媒体公示,征询意见。公示通过的海盐县第一批知名商品名单,经县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定后,在市级相关媒体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知名商品认定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强化服务理念,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落实省政府打造“品牌大省”的战略决策。
(二)广泛发动,加强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在当地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知名商品认定活动的作用。同时,还要通过主动上门、开会宣讲、发放资料等方法宣传认定活动对企业保护知名商品的重要意义,争取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都积极报名。
(三)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各所要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后,要严格按照《海盐县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作出初审决定。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县局推荐。
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已列入经检线年终工作考核目标,希各工商所按县局要求,抓好落实,确保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附件1
一、什么叫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系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第33号令《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及《海盐县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阐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当在法律上受到严格而广泛的保护。此次县工商局认定的知名商品指在海盐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包括本地生产商品及外来在本地销售经营的商品。本次认定商品适用于服务。
二、知名商品受哪些法律保护
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采取这种不正当手段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除以上述规定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物品可采用:(1)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2)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3)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行为;(4)采取前三次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商品的,或者对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仿冒的,也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三、认定知名商品要具备哪些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知名商品认定申请:
(一)在海盐县境内有生产经营活动,持有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格证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认定的商品投放市场满两年,为本市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三)申请认定的商品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排位领先;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申请认定的商品拥有与其知名度相当的广告宣传投入;
(六)申请认定的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
(七)建有科学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近两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认定:
(一)近两年内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判为质量不合格商品经历的;
(二)国家限制生产(经营)或淘汰的商品;
(三)申请人在近两年内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查处的。
四、认定知名商品要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知名商品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书》;
(三)申请认定的商品基本情况介绍;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商标注册证明;
(五)有关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六)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及相关荣誉证明;
(七)申请认定的商品在本县的销售情况及在本县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
(八)县消费者协会就商品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说明;
(九)申请认定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受到仿冒情况的说明;
(十)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
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申请认定的,可免于提交上述第(四)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驰名(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明。
申请知名商品的企业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