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工商所、局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家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39号),进一步落实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在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改善群众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我县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准入服务,努力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
1、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依法予以登记;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优化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
2、引导和支持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将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兴办企业,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也可以人力资本入股兴办合伙企业。放宽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经国家科技部认定,且作价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允许超过注册资本的35%。
3、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定,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
4、放宽冠名条件。冠“嘉兴”市名的私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冠市名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100万元,其中科技开发及咨询服务类放宽到50万元;积极支持并协助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高科技、文化、体育、种养殖业、旅游、中介服务私营企业,出资额5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连续两年达到100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冠“浙江”名称。积极支持并协助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5、积极支持港澳居民在本县发展个体经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我县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登记管理办法,改进工作作风,为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提供良好的服务。
6、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按照县委县政府三产会议的要求,积极引导、支持个私经济进入第三产业。允许利用符合经营条件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兴办市场、商业、仓储、餐饮、娱乐等行业。
7、引领非公企业制度创新,增强竞争能力。引导和帮助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凡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都参与入股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允许新组建的公司同行业使用同字号。鼓励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不变,且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鼓励私营有限公司组建集团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企业制度创新的私营企业,要加大咨询和服务力度,主动上门,提前介入。建立企业制度创新的私营企业联系点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8、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并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政策,各所要设立专门窗口,建立预约办事制度,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申办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提供优质指导和服务,做好登记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劳动就业保障部门的通力合作,通过组织私企招聘会等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机会,创造条件。
9、帮助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股权融资。鼓励、支持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股权进行融资,努力为借贷双方做好股权质押备案登记。
10、提供便捷的动产抵押物登记服务,支持和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加强行政指导,防止和减少合同履约风险,提高合同交易安全。
11、支持、引导农村个体民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殖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支持各类农产品经营者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规定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种养业企业法人申请取冠“浙江”名称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农业龙头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手续从简,条件从优,时间从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其名称使用“合作社”字样,并予以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允许社员以货币认购股金,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认购。
12、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不予登记,不收市场管理费。
13、创新登记注册方式。申请人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实行网上企业名称预核、登记预审等网上注册和网上年检服务;运用“影像扫描”和“网络传输”技术,通过“远程审批、同厅效应”实现企业异地远程办照。
14、实行企业登记当场决定制度。按照一审一核制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于七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二、精心实施商标战略,积极构建品牌基地,努力增强海盐商品的辐射力、影响力
15、大力助动非公经济实施品牌战略。对高新技术产业、外向型产业和涉农产业实行政策倾斜,放宽申报市著名商标的标准条件,大宗商品的年销售收入由6000万元放宽到2000万元;高新技术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的年销售收入由3000万元放宽到1000万元;农产品的年销售收入由500万元放宽到200万元。大力扶持重点非公企业创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做好指导、培育、申报等工作。鼓励支持非公企业争创省知名商号,增加企业无形资产,增强竞争力。
通过5年的培育,在全县私营企业中力争完成1件中国驰名商标、10个省级著名商标、20个市级著名商标、10个省知名商号、10家省级工商企业信用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10家省级消费者信得过企业、20种消费者信得过产品、2家综合实力强年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企业、1家年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市场和1个商标品牌基地的发展目标。
16、引导旅游、房地产、广告、餐饮业和宾馆等第三产业注册服务商标;引导著名商标拥有企业及外向型企业按马德里协定办理多国注册;引导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
17、加大省、市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保护力度。开设著名商标打假维权绿色通道,建立和完善“重点企业商标保护协作网”,健全部门联动打假机制和县外维权机制。对著名商标被假冒、侵权的投诉,要在第一时间立案查处,对证据确凿的侵权人依法作出查处,并将结果及时通报给投诉人。
18、完善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管理、使用、创牌制度。依托块状经济优势,拓展商标战略实施领域,推动专业品牌基地建设。
三、深化实施企业信用工程,努力提升海盐企业的美誉度、信用度
19、有重点培育和发展县、市、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促成各类企业诚信经营。
20、结合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评定,知名商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评定等,开展信用资产赋予工作,并利用海盐工商局外网开辟专栏进行免费宣传。
21、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继续完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以企业登记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完善各类经济户口,开展企业信用征集、数据录入、信用评价和信用公示活动,全面实施个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对信用A级的企业,实行“远距离”监管;对信用B级的企业,实行“中距离”监管,不定期进行抽查、规范;对C级、D级的信用缺失、违法经营的企业,实行“近距离”乃至“零距离”监管,公开披露其失信信息,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2、开展地区间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推行企业数字证书,接轨“长三角”企业信用体系,扩大海盐企业信用的影响面和覆盖面。
四、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23、组织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傍“名牌”行为或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与之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加强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24、完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功能,整合消费者受理、申诉、举报的资源,把“
五、加强教育培训,维护个体私营经营者合法利益
25、扎实开展教育培训,提升非公企业内在素质。全面落实素质培训工程,按照市工商局、市个私协会制定的《嘉兴市个私民营企业培训工作实施规划》,力争到2008年,在全县范围内培训私营企业总裁11名;培训私营企业高层经理20名;培训个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000名;培训个私企业职业技术人员4000名,帮助个私经营者学到最新管理知识和技能,解决企业发展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提高管理者的整体素质和管理能力。要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加强私营企业诚信、法制教育,广泛开展创建诚信企业和诚信个体户的活动,用诚信来规范私营经济的经营行为,树立社会形象,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26、积极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个体私营经营者合法利益。进一步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切实帮助解决个私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现有个私经济维权中心的基础上,开展法律咨询、疑难解答和侵权案件的诉讼服务。完善私营企业投诉机制,对私营企业的侵权投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受理,主动协调,一周内给予答复,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报给投诉人。严禁各种形式的超标准乱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乱罚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