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工商所、局各科(室)、协会:
现将《海盐县工商局发挥工商职能,助推创业富民十六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盐县工商局发挥工商职能 助推创业富民十六项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经济发展战略,鼓励全民创业,催生更多市场主体,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现就发挥工商职能,助推创业富民提出如下措施:
一、放宽合伙人资格限制。除原规定的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以外,允许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可以在鼓励类、允许类外资产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经法定程序后,也可以在限制类产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二、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合伙企业除可以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允许合伙人自由约定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方式,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三、鼓励金融资本与技术资本优势互补,共享共赢。鼓励金融资本和技术资本的持有人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允许注册会计师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人员投资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无过错责任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四、合伙企业不受行业限制、规模限制、区域限制、合伙类型限制,均可以实行合伙人出资分期到位制。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一次性缴纳出资,也可以在缴付期限内分期缴纳出资。
五、降低经营场所证明要求。新设立合伙企业自有或者租赁的经营场所没有产权证的,集镇区域内可以由镇政府或镇政府城建办出具证明,农村可以由镇政府或者镇政府城建办或者村委会出具证明。
六、扩大社员范围。允许农民、农技人员、农村经纪人以及与合作社业务相关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与农民共同投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七、降低成员人数限制。允许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由原最少7人降低至5人。
八、放宽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可以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的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九、降低出资总额要求。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注册资金最低5万元的规定,由社员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出资额由合作社全体成员确认,并在章程中载明,不需要验资。
十、放宽成员出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受比例限制。
十一、放宽非货币出资作价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不需要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十二、放宽住所使用证明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可以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可以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场所的产权证明可以提交房产证明,无房产证明的也可以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十三、放宽冠市名条件。设立三产服务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认缴出资3万元以上可以申请冠“嘉兴”市名。县(市)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申报出资总额3万元以上可以申请冠“嘉兴”市名,并实行当场受理、当场核准。
十四、放宽转型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依法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按照新法新规定办理设立登记;也可以凭债务承接说明等材料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十五、取消登记收费。凡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一律不收取任何登记费用。
十六、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走品牌发展之路。加大扶持创牌力度,依法申报省、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