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工商所、局有关科室: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嘉工商市(2003)114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企业加强合同管理,推进企业信用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市局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2003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发动
加强宣传教育使企业真正明白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提高企业信誉意识的举措,是提高经营竞争力的有效保障。
二、申报范围
1、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2、企业申请参加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3、2002年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其称号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信用等级不变的无须重新申报认定。
三、申报条件
1、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2、企业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3、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是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5、按规定向工商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用资料。
四、方式、步骤和要求
1、凡属申报范围的企业,认为符合规定的条件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领取申报表。
2、申报表应如实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企业所在地工商所,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送所在地的工商所。
3、各所新申报
4、此项工作各所要在
同时对辖区内2002年命名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进行回访,按回访表内容详细填写后,于
二00三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