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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嘉兴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施工企业:

现将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结合海盐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发文之日起,凡进入(含已进入)我县承接建筑工程业务(含工程投标)的嘉兴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含拆除工程),必须按照《嘉兴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办理进嘉施工备案手续,取得《进嘉施工备案证》后,持证承接相应业务。

二、已在嘉兴市及其他县(市、区)取得《进嘉施工备案证》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我县承接工程业务(含工程投标)的,其在嘉管理机构、技术人员、质量安全、设备设施的备案条件我局不再审核,但需按《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交纳诚信保证金,其他市外企业按《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向我局建筑业管理处办理进嘉备案手续,由我局核发《进嘉施工备案证》。

    三、我局建筑业管理处设立诚信保证金资金帐户,诚信保证金必须以银行支票或汇票以进嘉企业的名义缴入帐户,不以单位名义缴纳的保证金不作为备案的响应条件。企业退出海盐建筑市场,保证金可申请退还,但从退还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入海盐县建筑市场。被清退出我县建筑市场的企业需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诚信保证金。

    四、已备案企业实行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统计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我局建筑业管理处上报企业生产情况报表。

    五、备案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建设局二楼建管处;联系电话:6024701

六、《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我局《关于加强对建筑业类企业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盐建[2005]50号)中对施工企业核发《县外单位进盐从事业务备案卡》制度相应取消。

 

 

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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