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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审核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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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711日起实行本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审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711日起,在本县范围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将一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原盐城建[1999]146号文件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制度”不再实行。

2、自200711日起,在本县范围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一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规划审核,审核合格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审核确认书》。

320071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必须提供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相应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审核确认书》。

420071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但尚未换发正本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正本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规划审核,审核合格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审核确认书》。

 

 

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海盐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审核确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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