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海盐县 > 正文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着力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5]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商品房销售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凡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接受认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订金)和预付款。

二、禁止办理期房转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实行实名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变更购房人姓名。

三、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采用先认购后签约方式买卖商品房的,在认购协议签订15日内,房地产开发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3日内向我局物业管理处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备案后不得更改购房人姓名。凡是未办理备案而预售的商品房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备案表中的购买人姓名不一致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并备案后,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情形,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并于3日内向我局物业管理处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联系单》和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

凡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的房源销售时,买卖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

四、实行商品房销售进度等信息公布制度,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凡是符合条件销售的商品房(包括现房和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其售楼场所上墙公布销售信息,其内容包括:已认购房屋、已售房屋、可售房屋和销售价格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签订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不得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不提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

五、建立平等交易环境,规范合同签订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海盐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yanxian/20210601/171139.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