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着力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5]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商品房销售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凡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接受认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订金)和预付款。
二、禁止办理期房转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实行实名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变更购房人姓名。
三、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采用先认购后签约方式买卖商品房的,在认购协议签订15日内,房地产开发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3日内向我局物业管理处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备案后不得更改购房人姓名。凡是未办理备案而预售的商品房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备案表中的购买人姓名不一致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并备案后,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情形,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并于3日内向我局物业管理处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联系单》和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
凡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的房源销售时,买卖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
四、实行商品房销售进度等信息公布制度,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凡是符合条件销售的商品房(包括现房和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其售楼场所上墙公布销售信息,其内容包括:已认购房屋、已售房屋、可售房屋和销售价格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签订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不得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不提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
五、建立平等交易环境,规范合同签订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