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完善海盐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我局研究制订了《海盐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盐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盐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海盐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保障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增强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海盐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县科技专项经费引导支持,由县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县级以上科技计划,由县域境内的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根据海盐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由县科学技术局立项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制定专项管理办法的项目按其办法执行)。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项目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在县域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起重大作用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是指在县域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起较大作用的创新技术研究、技术成果引进和产业化开发项目,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金额在5~30万元(含30万元);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为一般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应当符合我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需要,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我县科技进步。 第六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价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涉及支柱产业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重大项目,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制。 第七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责制和绩效考评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根据我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体系。及时制订科技计划,并将其目标、任务逐步分解落实。 第九条 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一级科技计划和二级科技计划,各类计划应突出重点、合理划分、综合集成。计划体系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第十条 科技计划由局相关科室起草,充分征求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后,由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采用项目初审、复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收集采取公开征集方式,实行常年申报,分批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2、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3、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重大项目、研究开发类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的审查与审定。 项目初审:科技局相关科室对申报项目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手续是否齐备,是否属于我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支持的领域。 项目复审:科技局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对项目的必要性、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复审,提出立项意见。 专家评价:专家评价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根据项目的专业分类,科技局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作出评价,其评价意见作为项目审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项目审定: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项目的立项,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视情况可适当放宽到三年。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县科技局为甲方,项目责任人为乙方,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责任: 按合同规定下拔科技经费; 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验收。 乙方责任: 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负责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合同确定的内容,提供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积极组织人员实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变化及技术发展等原因影响,需进行目标变更的,经科技局同意后予以变更。 正在实施项目的责任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县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县科技局相关科室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对重大、重点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列入县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应进行项目验收(或评审、鉴定)。 项目的验收主要是针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理性进行评价,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验收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对批准验收的项目,由科技局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必须组织会议验收。 项目的评审(鉴定)主要是参照项目确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对项目的先进性、实用性作出评价和认可。评审(鉴定)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应在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超出6个月的视为延期,项目延期需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项目验收申请表; 科技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项目实施工作(技术)报告;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涉及技术指标及经济效益有关证明材料; 其它要求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项目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知识产权情况。 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没有通过验收两种。完成项目规定的各项任务或完成项目规定的主要任务为通过验收;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项目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项目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申请,经县科技局确认后,项目终止实施。 首次验收没有通过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期满后不提出验收申请且未作延期申请以及经两次验收没有通过的项目,终止实施。原则上上述项目的课题组长在以后两年内不再安排县级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盐科〔2004〕46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