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参与建设市场活动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我县建设行业信用档案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职责,规范操作,现就实施《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实施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部门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职责分工
除《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直接被列为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视为正受公示的情形外,对发生在本县的《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列的行为,由县建设局、县监察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认定和确定公示时间(县人民检察院提供行贿犯罪行为记录视作认定)。对发生在县外或已被其他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需要列入我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县建设局、县监察局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分别负责认定和确定公示时间。对发生在交易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列入我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提供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和确定公示时间。
县招管办对不良行为记录统一进行汇总,并和县建设局分别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载体进行不良行为公示和建档。
县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受海盐县建设局的委托,负责监督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并承办不良行为信息在“海盐建设工程信息网”网站上的发布工作。
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受县招管办的委托,负责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提供投标人的不良行为信息,并承办不良行为信息在“浙江海盐招投标采购信息网”网站上的发布工作。
二、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界定
单位或个人的不良行为符合下列条件1、2、3之一的,可直接界定为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并按公布的公示时间公示。处罚部门不相符或公布载体不相符的不良行为需要列入我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应当由县建设局、县监察局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确认。但处罚部门更名或网站名称更名(不包括域名地址变更)的,不影响界定效力。
1、以“浙江省建设厅”作为处罚部门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http://www.zjjs.com.cn)网站中的“不良行为企业人员查询”专栏中被公布的不良行为,直接被列入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按公布的公示时间公示。
2、以“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将更名为“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作为处罚部门在“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http://www.jxbuild.gov.cn)网站上公布的不良行为,直接被列入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按公布的公示时间公示。
3、以“海盐县建设局”、“海盐县监察局”或“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处罚部门(或提供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记 录。
上述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罚决定,明确公示开始和结束时间的,按明确的公示时间进行公示;仅明确公示开始时间未明确结束时间的,或者仅以诸如“记入不良行为公示”表述的,公示周期暂视为3个月,直至处罚部门或由我县的不良行为处罚部门重新明确的公示结束时间止;未明确公示开始时间但明确结束时间的,开始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计算;未明确公示开始和结束时间仅明确公示周期的,以文件形式公布的,从发文日期开始起算直至公示周期结束,以其他形式公布作出日期无法明确的,需由我县不良行为处罚部门重新认定后方予确认。公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公示周期均未明确的不良行为,如出现仅表述为“记入不良行为”而未明确具体公示时间或公示周期的,视作该不良行为不受公示,仅对被公示对象按照《办法》规定进行2年内信誉分扣分的处罚。
不良行为的种类按处罚部门的最终认定结论确定,如“记入不良行为”、“记入严重不良行为”,不应以行为描述或公示时间长短推断。
三、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信息提供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界定条件的不良行为信息,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据招标活动的需要(依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确定)直接书面提供给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定或参考的依据。
对表述模糊或难以界定以及其他企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需要提交给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提供者应事先向县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站进行征询,经县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站确认后提供。招投标管理站无法确认的,应及时提交给相关认定机关进行确认。
信息提供、征询、确认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适用对象,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不良行为信息互通制度
根据《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实行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原则。为体现这一原则,对不良行为实行信息互通制度: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县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应按照《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将不良行为的信息公布或转载到《办法》规定的网站;县建设局、监察局、人民检察院、招管办之间对不良行为信息实行相互通告;县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在对资格预审结果、中标结果资料进行备案时,发现应处罚的不良行为未进行处罚的,或者将尚未界定或确认的不良行为按照海盐县不良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及时向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书面告知。因不恰当处罚改变原中标结果的,由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
为进一步落实《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我县建设行业信用档案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职责,规范操作,现就实施《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实施细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部门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职责分工
除《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直接被列为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视为正受公示的情形外,对发生在本县的《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列的行为,由县建设局、县监察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认定和确定公示时间(县人民检察院提供行贿犯罪行为记录视作认定)。对发生在县外或已被其他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需要列入我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县建设局、县监察局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分别负责认定和确定公示时间。对发生在交易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列入我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提供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和确定公示时间。
县招管办对不良行为记录统一进行汇总,并和县建设局分别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载体进行不良行为公示和建档。
县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受海盐县建设局的委托,负责监督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并承办不良行为信息在“海盐建设工程信息网”网站上的发布工作。
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受县招管办的委托,负责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提供投标人的不良行为信息,并承办不良行为信息在“浙江海盐招投标采购信息网”网站上的发布工作。
二、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界定
单位或个人的不良行为符合下列条件1、2、3之一的,可直接界定为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并按公布的公示时间公示。处罚部门不相符或公布载体不相符的不良行为需要列入我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应当由县建设局、县监察局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确认。但处罚部门更名或网站名称更名(不包括域名地址变更)的,不影响界定效力。
1、以“浙江省建设厅”作为处罚部门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http://www.zjjs.com.cn)网站中的“不良行为企业人员查询”专栏中被公布的不良行为,直接被列入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按公布的公示时间公示。
2、以“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将更名为“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作为处罚部门在“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http://www.jxbuild.gov.cn)网站上公布的不良行为,直接被列入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按公布的公示时间公示。
3、以“海盐县建设局”、“海盐县监察局”或“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处罚部门(或提供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记 录。
上述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罚决定,明确公示开始和结束时间的,按明确的公示时间进行公示;仅明确公示开始时间未明确结束时间的,或者仅以诸如“记入不良行为公示”表述的,公示周期暂视为3个月,直至处罚部门或由我县的不良行为处罚部门重新明确的公示结束时间止;未明确公示开始时间但明确结束时间的,开始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计算;未明确公示开始和结束时间仅明确公示周期的,以文件形式公布的,从发文日期开始起算直至公示周期结束,以其他形式公布作出日期无法明确的,需由我县不良行为处罚部门重新认定后方予确认。公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公示周期均未明确的不良行为,如出现仅表述为“记入不良行为”而未明确具体公示时间或公示周期的,视作该不良行为不受公示,仅对被公示对象按照《办法》规定进行2年内信誉分扣分的处罚。
不良行为的种类按处罚部门的最终认定结论确定,如“记入不良行为”、“记入严重不良行为”,不应以行为描述或公示时间长短推断。
三、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信息提供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界定条件的不良行为信息,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据招标活动的需要(依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确定)直接书面提供给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定或参考的依据。
对表述模糊或难以界定以及其他企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需要提交给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提供者应事先向县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站进行征询,经县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站确认后提供。招投标管理站无法确认的,应及时提交给相关认定机关进行确认。
信息提供、征询、确认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适用对象,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不良行为信息互通制度
根据《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实行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原则。为体现这一原则,对不良行为实行信息互通制度: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县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应按照《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将不良行为的信息公布或转载到《办法》规定的网站;县建设局、监察局、人民检察院、招管办之间对不良行为信息实行相互通告;县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在对资格预审结果、中标结果资料进行备案时,发现应处罚的不良行为未进行处罚的,或者将尚未界定或确认的不良行为按照海盐县不良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及时向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书面告知。因不恰当处罚改变原中标结果的,由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