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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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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局根据国务院2007年12月14日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职工的年休假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并安排好休假期间工作交接的情况下,可提前1个月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带薪年休假,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 职工请病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职工当年脱产学习或女工休哺乳假,累计满1年的。

(四)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外借人员的年休假权利,由用人单位依法给予。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置。

(六)局纪委、局工委、局组宣人事科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属各基层工会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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