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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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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盐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08〕4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08年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

(一)监测程序

1级农业龙头企业向各镇(区)提交监测材料,县特定企业直接向县农经局提交监测材料。

2、各镇(区)对企业所报材料汇总、核实,并向有关部门征询企业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海盐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署监测意见后,将审查结果及企业监测材料于7月15日前送县农经局。

3、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并将监测结果报县政府确认后,由县政府发文公布。

(二)监测材料

监测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2、企业自查报告和2007年度财务报表,今年最新财务报表;

3、更改企业名称的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更名材料。

二、2008年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一)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由企业自愿申报,所在镇(区)审核同意后,于7月15日以前,正式行文抄送县农业经济局、县财政局。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县政府确认后,由县政府发文公布。

(二)申报材料

1、海盐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经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方面的工作总结;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证明;

4、由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5、企业带动农户的材料证明;

6、企业通过认证的有关证书,有关获奖证明等。

申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各镇(区)要认真审核,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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