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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局和各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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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科室、大队、站:

现将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和各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工作职责抓工作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和各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海盐县环保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草拟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本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规划;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本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县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四)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推动本县生态建设工作。

(五)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查处理、配合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

(六)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省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监督推进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监督推进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报备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指导本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县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管理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参与协调本县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开展国内外的有关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监督管理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参与制定、修改和实施本县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协调、联络、督促和检查各专业组的应急计划准备情况;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务活动管理;承办综合性会议组织、文电、秘书、保密、档案、信息等政务工作。

(二)组织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文明创建、党务、群团组织工作。

(三)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财务和安全保卫监督管理。

(四)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协调管理工作;规划和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培训教育;负责出国(境)政审、职工疗休养、退休人员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工作人员年终考评、工资管理。

(五)负责群众来信登记、督办、统计报告工作。

(六)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更新工作;

(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法规宣教科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组织草拟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及审核。

(二)负责处理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办理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负责环境执法的行政稽查工作。

(三)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中、小学、职成教、培训班中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保系统执法人员行政法制培训工作。

(四)负责开展绿色社区、学校等系列绿色创建活动;负责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信用待级评价审核工作。

(五)负责政务公开的信息公示、公告和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管理科(总量办)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参与制定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与可持续发展纲要。

(二)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有毒化学品、噪声、电磁辐射、振动和机动车污染防治;负责环境质量管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负责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提出环境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意见并推进实施。

(三)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管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负责环境保护统计。

(四)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制定与考核。

(五)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统计;参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清洁生产推广,负责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审核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内容,组织实施环保模范城市创建。

(六)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噪声达标区和烟尘控制区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的保护,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七)负责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八)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参与组织制订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参与协调、联络、督促和检查各专业组的应急计划准备工作;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九)负责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创建;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和重点污染行业的环境整治。

(十)负责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县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十一)承办有关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十二)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建设项目管理科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负责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核、环保三同时项目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三)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组织本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环境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五)参与制订全县的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负责排污权交易活动。

(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生态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建设方针政策;负责监督指导全县生态建设和生态县创建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和生态建设的宣传工作。

(二)组织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生态功能区域规划等工作,监督实施生态功能区域规划。

(三)负责制定年度生态建设目标任务书和考核办法,并组织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对生态创建工作的考核验收;负责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

(四)监督管理全县及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开展环境保护行政

执法、现场监督检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

(三)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污染防治监察、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建设项目“三同时”与限期治理现场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开发、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环境监察;负责农村环境监察、秸杆焚烧监察。

(六)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征收排污费。

(七)承办有关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12345县长公开电话、12369环保热线电话及其他环境投诉件。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环境监测站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负责开展全县环境质量(水、气、声)等常规项目的监测和报告。

(二)负责全县污染源监督监测;承担新、改、扩建项目环保“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

为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动态收费管理提供监测数据;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现状监测。

(三)负责大气和水质自动站的监测数据收集、整理、报告和日常运行监督管理;负责开展对全县环境质量和排污状况的综合分析,定期编报各类监测报告、环境监测年鉴、环境质量报告书。

(四)受委托为企业单位或个人进行服务性环境监测;参与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为环境信访、污染纠纷提供仲裁监测。

(五)负责做好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工作,根据计量认证管理文件实行工作管理。

(六)配合行政执行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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