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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环保局关于印发《海盐县企业环保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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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盐县企业环保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海盐县企业环保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海盐县企业环保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熟悉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熟练操作污染处理设施,且相对稳定的企业污染物处理技术队伍,提高企业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率,促进全县污染物减排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保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的环保管理人员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操作人员,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人员。

    第三条  企业环保工作人员应选择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企业环保工作人员培训、使用应当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企业对污染物处理稳定达标排放工作负总责,对企业所属环保工作持证人员实行责任制管理。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运行实际,确定上岗人员数量,确保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五条  企业应将环保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及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技术更新纳入企业的经营发展计划中。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培训内容

第六条  县域内向环境(含管网)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其污染物浓度、性质、形态等进行处理,才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环保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须持证上岗。“三废”处理循环回用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环保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主要培训内容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企业环保基础管理知识、环境保护统计知识、污染减排政策体系与考核体系等。

第八条  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除环保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所培训内容外,还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增加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知识、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等内容。

第九条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培训,按照污染行业及污染因子等情况实施分类培训与考核。环保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实施统一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环保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培训由县环境监测站定期组织。

第十一条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环保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经统一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由县环保局发给相对应的环保工作人员上岗证。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环保工作人员上岗证由海盐县环境保护局统一制作,证件所载内容包括:一寸免冠照片、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以及适用行业、编号、发证日期、审核记录等内容,并加盖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公章。

第十三条  适用行业的设置分成污染治理操作(纺织染整、造纸、食品、金属表面处理、废气脱硫除尘、其它)和环保管理两大类。

污染治理操作类适用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

环保管理类适用于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四条  企业环保工作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证,其中,环保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上岗证全县适用;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上岗证在全县同行业中适用。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须经县环保部门备案,经确认其有效性后,发给相应的上岗证。

第十五条  县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人员上岗证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环保工作人员上岗证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因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

    第十六条  企业环保工作人员的培训取证由所在企业按本办法提出,上岗证取得后,企业协同环保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上岗证年检和抽检相结合的证件审核制度。

年检是指对列入重点污染行业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每年组织年检的审核制度。年检时可以根据行业技术水平、工艺提升情况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和考试或考核。

抽检是指环境监察机构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后,将有关信息载入审核记录的审核制度。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对证件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在污染物处理操作时须持证上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环保工作人员应熟悉企业相应的管理和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企业环保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加强企业环保管理和污染处理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并随时向环保部门反馈企业污染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使用无证上岗人员进行污染物处理操作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治理。

一年内连续三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对相关环保工作人员实施吊销环保工作人员上岗证件,企业对被吊销证件的人员需要继续在环保工作岗位上留用的,必须重新经过培训取证。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及出具虚假上岗证的,其行为将被列入企业不守环保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企业环保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完善环保工作队伍、健全规章制度,确保污染处理设施有效运转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保工作的成效作为企业各类环保工作评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环保部门每年对环保工作上岗人员进行一次评比,对责任心强、管理到位、污染物处理技术熟练,稳定达标排放,且能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工作的企业环保工作人员予以表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二○○八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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