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环境监察大队、各环境监察中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工地噪声排污申报核定和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城镇和农村征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环发[2000]174号文)的法律规定,对按行政建制设立“镇”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因建筑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依法交纳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对各建制镇规划控制区域外的乡村暂不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县环境监察大队、各环境监察中队要严格执行规定,全面开展建制镇建筑工地噪声排污申报核定和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关征收标准,执行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系数和征收标准〉修订稿的通知》(嘉环监察[2004]099号文)。
特此通知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