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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公证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县公证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证处的规范化建设,努力提升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公证员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确保公证质量,提高公证公信力”原则,进一步落实公证工作责任制,强化公证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公证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公证工作规章制度,防止和减少各类公证质量瑕疵,杜绝假证、错证,推动我县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努力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

二、考核目标

 通过综合目标考核,达到公证队伍稳定,人员素质提高,业务水平增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内部制度健全、公证质量规范,公证事业发展良好的目标。

三、考核内容  

主要对公证处年度公证队伍建设、公证业务开展、公证质量监控、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证收费、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四、考核标准

考核采取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制,在县公证处自评的基础上,县司法局组织考核。具体考核项目、评分标准见附后的《嘉兴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五、考核方法

1、县公证处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撰写公证处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应真实、全面反映内部管理、办证质量、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工作业绩方面的情况,于每年1月10日前提交县司法局。

2、县司法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按本办法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公证处上一年度的工作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通过调阅台帐资料、相关材料和公证案卷等方式进行。

3、公证处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有关材料。

4、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合格、60分—7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含59分)为不合格。

公证处主任的年度考核等次与公证处年度考核等次一致。

5、考核组形成的初步考核结果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向公证处公布考核结果。

6、公证处和公证处主任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7日内向县司法局申请复核,考核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7、县司法局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向公证处和公证处主任书面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六、考核兑现

公证处年度综合考核奖依据县司法局对公证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结果兑现,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分别按年度业务收费的2%、1.5%、1%发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年度综合考核奖。

七、本办法(试行)实施中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新规定不一致的,适时修改。

八、本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标准(试行)

附件2:公证处年度考核评分表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1: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标准(试行)

 

为规范全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和组织建设15分)

1.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及活动情况:3分

公证机构符合党建条件却未建立党组织的,扣2分;未按《党章》规定或上级组织要求组织党员开展活动的,扣1分。

评定方法:查阅有关文件和台帐。

2.开展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公证业务知识、技能学习、培训的情况:3分

公证机构未制定和落实每月一次以上学习计划的,扣2分;未按要求选送所属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学习、培训的,扣1分。

评定方法:查阅继续教育记录本或学习台帐。

3、公证机构体制及其运行情况:2分

公证机构未按相应体制运行的,扣2分。

评定方法:查阅有关批件、了解公证机构运行情况。

4.公证机构负责人选任、履职及调整情况:3分

不按规定选任负责人的,扣1分;

负责人对内管理松懈,不尽职尽责的,扣1分;负责人调整后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扣1分。

评定方法:查阅相关文件。

5.其他工作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4分

    公证机构未与录用的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按规定为他们交纳“五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每缺失一项扣1分。

评定方法:查阅劳动合同和相关凭证。

二、执业活动情况25分)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5分

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经查实或被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扣1—5分。

评定方法:查阅相关资料、记录。

2.完成公证业务目标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5分

公证机构办证量低于本机构近三年平均数的,扣2分;未完成本机构年度拓展业务目标的,扣3分。

评定方法:公证机构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评定。

3.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5分

公证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交办的事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扣1—3分;对当事人和社会监督冷漠对待,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2分。

评定方法: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了解并结合日常监督、指导中掌握的情况评定。

4.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情况:5分

公证机构未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扣5分。

评定方法:依据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

5.其他人员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业务的:5分

公证机构存在其他人员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事项情形的,扣5分。

评定方法:依据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20分)

1.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3分

公证要机构未建立相应机制的,扣3分;有机制但运行不畅的,扣2分。

评定方法:查阅相关规定及执行情况。

2.严格履行办证程序,公证质量良好:8分

公证机构未严格履行办证程序的,每件扣2分;因未严格履行办证程序造成错误的,每件扣4分。

评定方法:查阅案卷(以《公证法》颁布实施为时间界限)。

3.公证质量自我检查、评估的情况:3分

公证机构未按要求对公证质量进行自我检查的,扣3分;自查工作走过场的,扣2分。

评定方法:审查自查报告并了解情况。

4.处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情况:6分

公证机构未按规定处理投诉、复查的,每件扣3分;未及时上报过错赔偿情况的,每件扣1分;撤销公证书未上报备案的,每件扣2分。

评定方法:查阅台帐和上级部门掌握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10分)

1.公证机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学习培训、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过错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4分

内部管理制度缺少一项扣2分。

评定方法:查阅相关制度。

2.执行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的情况:4分

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存在问题扣1—4分。

评定方法:实地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3.水印纸管理制度健全,使用情况登记造册清楚,帐实相符,水印纸贮藏室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和报警器:4分

公证机构水印纸管理使用混乱的,扣2分;未配备“三铁一器”的,扣2分。

评定方法:查阅水印纸保管、领用台帐。

五、其他30分)

1.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4分

公证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本机构公证员的执业年度考核的,扣4分;未按规定上报考核结果的,扣3分。

评定方法:查看《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表》。

2.积极开展公证实务理论研讨:4分

公证机构未完成任务的,扣1-4分。

评定方法:查看理论研讨文章、案例分析。

3.公证档案管理情况:8分

案卷装订不规范、不完整的,扣2分;案卷不及时归档的,扣3分;档案存放和查阅不符合安全、保密等规范要求的,扣3分。

评定方法:实地检查档案室、抽查案卷。

4.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10分

(1)公证机构年度公证收费情况:2分

未如实申报收费的,扣2分。

评定方法:查阅相关报表、帐册。

(2)执行国家有关公证收费管理规定的情况:2分

超标准收费的,扣2分。

评定方法:查阅收费发票。

(3)年度财务收支、分配及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2分

财务收支帐实不符的,扣1分;内部分配不按有关规定的,扣2分。

评定方法:查阅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4)本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2分

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的,扣2分。

评定方法:检查财务。

(5)依法纳税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公证协会会费、公证赔偿基金等税费情况:4分

凡有未依法纳税、缴纳社保费用、协会会费、赔偿基金等情况之一的,扣4分。

评定方法:查阅相关凭证。

5.办公设施和办公环境建设情况等:2分

公证机构办公设施陈旧已影响工作效率的,扣1分;办公环境脏乱差的,扣1分。

评定方法:实地查看。

六、特别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1.当年被评为全国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的,加8分;被评为省级文明公证处的,加4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司法部表彰的,加10分;受到市委、市政府、省厅表彰的,加6分;受到县委、县政府、市(地)司法局表彰的,加4分。个人受表彰的,比照减半加分。

2.当年的先进事迹在国家级报刊上刊登或电视上播出的,加8分;在省级报刊刊登或电视上播放的,加2分;在市级报刊刊登或电视上播放的,加1分。

3.创新工作项目被省厅认定的,加2分。

4.理论文章在国家级刊物上刊登的,加4分;省级刊物上刊登的,加2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应当被评定为不合格:

1.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

2.公证机构所属公证员在考核年度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的;

3.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未达标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优秀:

1.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2.被新闻媒体点名批评的,经查确有其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被税务、物价、审计部门处罚的。

4.公证机构在考核年度无法定代表人的。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合格、60分—7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含59分)为不合格。

扣分以各项分值扣完为限。

 

附件2:
公证处年度考核评分表

公证处名称:                                                                 

 

考核人

机构和组织建设

15分

执业

活动

25分

公证

质量

20分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10分

 

其他

30分

 

特别规定

 

总分

 

等次

公证处

 

 

 

 

 

 

 

 

 

 

考核组

 

 

 

 

 

 

 

 

 

考核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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