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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08〕96号)文件精神,现将《海盐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00八年八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保证价格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规范案件审理自由裁量范围,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时,严格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价格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价格违法案件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
第五条 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按程序进行集体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也可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吊销许可证或提请有关部门吊销执照。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采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或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有违法所得的应全额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具体处理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价格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九条 对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八条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罚款原则上可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幅度范围50%以上,第二层次幅度范围30%至50%,第三层次幅度范围30%以下。
第十条 经营者或行政事业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幅度,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八条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低幅度执行,但最低不得低于处罚相应条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经营者或行政事业单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幅度,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八条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第一层次幅度执行。
第十二条 对经营者或行政事业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八条所列的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第二层次幅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首次检查明码标价不处罚,以宣传教育和告诫为主。
第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收费公示制度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对经营者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首次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予以处罚,直至改正。
第十六条 与本办法同时发布的《海盐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是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裁量标准》的规定行使裁量权。
第十七条 《裁量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