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区)司法所:
现将《关于实施“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实施“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7〕106号),推进我县人民调解创新发展,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实施“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的意见》(浙司办〔2008〕49号)要求和嘉兴市司法局具体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施为期五年的以创新创优为重点的“人民调解质量工程”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总战略,大力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为重点,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领域,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措施,强化工作保障,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保障民生、构建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既至2012年底,使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基本实现全覆盖,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制度建设更加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基础保障落实到位,工作环境有效改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三、工作步骤
“人民调解质量工程”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8月至11月)。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县局制定下发《关于实施“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的方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各镇(区)根据县局的总体部署及各自制订的计划安排,创新机制,扎实开展以创新创优为重点的“人民调解质量工程”,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保障建设。期间县局将进行实地检查指导、召开现场会、年度考评,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双先”评比表彰奖励创新创优突出单位,不定期宣传报道先进典型等,深入推进“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的实施。2011年上半年,组织召开“人民调解质量工程”中期总结会议,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三)检查巩固阶段(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各镇(区)司法所对照制定的2012年底的具体目标,逐项评估目标的实现情况。对已实现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以巩固提高;对尚未达到的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尽早实现。县局对实施“人民调解质量工程”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全县实施“人民调解质量工程”进行全面总结。
(四)总结表彰阶段(2012年7月至9月)。全面回顾总结五年来“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的开展情况,上报典型经验和工作总结;结合县政府两年一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表彰会,全面系统地总结“人民调解质量工程”开展五年以来形成的新理念、新机制和新制度,表彰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工作内容
围绕“人民调解质量工程”工作目标,着重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完善全县调解组织网络。适时建立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加强各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巩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2、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积极稳妥地发展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企业、大型集贸市场、矛盾纠纷较多的毗邻跨界地区、新居民聚集区等调解组织,至2012年,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探索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加强与公安、劳动、工商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在医患关系、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领域积极拓展,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专业组织在化解社会难点热点问题及群众所关注的重大疑难纠纷中的作用和优势。
(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1、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司法所或镇(区)调委会配备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村(社区)调委会配备1名以上专职调解员,设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1—2名专职调解员,调处各类重大疑难纠纷,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
2、壮大兼职调解员队伍。调解小组、企业、集贸市场、接边区域、新居民聚集区等调委会配备1名以上兼职调解员或调解信息员,及时、快速上报矛盾信息,将一般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发展民间调解志愿者队伍。将群众威信较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吸纳到调解队伍中来,组建专家学者、大学生、法律工作者、政法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等多方参与的民间调解志愿者队伍。整合社会力量、加大专项民间纠纷化解力度。
4、规范调解员队伍管理。在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中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制订人民调解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专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志愿者和调解信息员的人员信息库和工作档案,制订不同对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考核标准,县局和司法所负责检查和指导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工作
5、强化调解员队伍培训。县司法局和镇(区)司法所负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分级培训。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员岗位练兵活动,积极推广村(社区)调解员到司法所、镇调委会上挂锻炼的做法,进一步落实法官担任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从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民陪审员和兼职劳动仲裁员等各项制度。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
1、纠纷信息分析研判机制。各镇(区)司法所收集和掌握本辖区各类社情动态和矛盾纠纷信息,每月进行一次分析研判,向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工作建议。县局每季召开一次司法所工作例会,分析、梳理各类矛盾纠纷动态,对不安定因素进行评估预测,形成纠纷信息分析研判机制。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各镇(区)司法所每月组织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信息员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突出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敏感时期的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对苗头性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进行排查和评估,对排出的矛盾纠纷及时分流,形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3、矛盾纠纷协同调处机制。在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各镇(区)司法所加强同公安、信访、检察、劳动、工商、城建、土管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综治牵头协调、部门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协同调处机制。
4、矛盾纠纷诉调联动机制。巩固和完善在人民法院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窗口,开展民事纠纷诉前劝导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形成矛盾纠纷诉调联动机制。
5、矛盾纠纷区域联调机制。建立和健全接边区域联合调解委员会,不定期召开联合调解委员会成员工作例会,对跨区域的共性矛盾纠纷加强联合排查调处,形成维护接边区域的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区域联调机制。
6、人民调解教育机制。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宣传资料、挂图、板报、专刊等多种形式,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合法的渠道反映合理的诉求,形成人民调解宣传教育机制。
7、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将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提高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水平,形成人民调解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8、人民调解考核激励机制。结合县政府每两年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表彰,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力度。制定县级“十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十佳人民调解员”的评选标准。县局定期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检查考核,巩固和完善《海盐县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形成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激励机制。
(四)加强人民调解业务规范化建设
1、规范人民调解日常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卷宗归档制度,上墙公示内容。统一规范使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印章、人民调解标识、人民调解员徽章。
2、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建立纠纷审查、调解前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公平公正调解、依法达成协议、督促履行协议的工作流程,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的公正性。
3、规范人民调解格式文书。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切实做到一件一卷,并做到统一卷宗封面、统一卷宗目录(格式)、统一卷宗装订。县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格式文书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开展调解协议质量评查工作。各镇(区)调委会调处疑难复杂纠纷格式文书使用率,村(社区)等调处纠纷的主要格式文书的使用率均要达到100%。
(五)加强人民调解协会建设
建立县人民调解员协会,吸纳全县人民调解员为协会会员。抓好协会的组织建设,制定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建立人民调解员的学习、会议、研讨等规章制度。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调解宣传、培训、交流、理论研究等项活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多渠道获得一定的经费补助,为活跃协会工作创造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管理。各镇(区)司法所要切实加强对活动的指导,经常性地深入基层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了解掌握“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的进展情况,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县司法局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督促检查,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改善外部环境,理顺管理体制,充实人员力量,有效发挥其在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疑难复杂纠纷中的职能作用。
(二)加强沟通协调。“人民调解质量工程”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工程,单靠司法行政机关一家难以取得很好的实际效果。要加强汇报和协调,大力宣传开展“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确保活动取得最大成效。
(三)突出创新创优。要结合实际,紧扣创新创优重点,发挥优势,克服困难,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注重长效机制建设,注重积累经验,创造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人民调解改革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成功做法,为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起到示范引路作用。
(四)纳入中期计划。结合年度工作部署,把“人民调解质量工程”纳入到本单位年度和中期工作计划,贯穿于日常司法行政工作之中。克服松懈思想和走过场,扎实推进“人民调解质量工程”。各镇(区)司法所每年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小结,并以书面形式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县局基层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