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海盐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盐政办发〔2008〕51号)和《海盐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盐政办发〔2008〕142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县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家庭条件
凡具有我县无地居民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入2009年度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1、人均收入条件:人均年收入在我县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即持有有效期内的《海盐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海盐县城镇重度残疾人保障证》、《海盐县特困残疾人优惠证》、《海盐县城镇低保边缘户证》、《海盐县城镇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海盐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海盐县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住房困难家庭;
2、人均住房条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受理期限
自
三、审核程序
1、受理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县开发区管委会和县风景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如实填写《海盐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校对后退还,下同);
(2)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盖有县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
(3)系低保、特困或特困残疾人家庭以及低保边缘户和低收入家庭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系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或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5)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①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由受理单位校对后退还,下同);
②享受拆迁货币安置的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③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
④原有私有住房已出售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
⑤夫妻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⑥受理、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核查
(1)初审。各申请受理部门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成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建设局。经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核、公示与登记
①县建设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
②县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状况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反馈至县建设局。
③县建设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召集县廉租住房配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体做出是否给予申请人家庭相应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④公示:对经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我局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15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保障家庭不符合条件的,都有权向我局反映。我局将对其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