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财农[1999]14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三[1999]56号《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请各分局认真贯彻落实:
一、从事工交、电力、邮电、铁路、烟草、建筑等生产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原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2‰征集的,调整为按1‰征集。
二、从事商业、供销、物资、医药、外贸、旅游饮食服务等流通、服务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仍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集。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原按0.72‰征集,调整为按0.6‰征集。各类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原按1.2‰征集的,调整为按1‰征集。
四、征收标准调整后,各分局要加强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大征收力度,按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入库。
五、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浙盐地税政(99)6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