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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海盐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休闲观光农业基地,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盐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被认定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经济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第四条  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申报条件

  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为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5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400万元以上,流通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外向型企业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3、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4、企业通过建立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户以上或联结基地500亩以上;企业在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二次返利、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应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5、诚信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

  6、在全县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有注册商标。

  从事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主营产品被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相关等级的企业,或出口创汇潜力大的企业,或联结农户广泛、产业带动能力较强,或从事特种种养业的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第五条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申报条件

  1、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资产总值一般要求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一般要求在5000万元以上。。

  4、对地方主导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带动作用比较明显。通过直接或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或联结基地在5000亩以上。

  5、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规范及时,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有专门的农产品检测人员、设备等市场准入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

  6、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条件

1、由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组建而成,经工商注册登记,在组织农户发展生产、走向市场中有明显的作用。

  2、组织机构健全,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规范的章程,股金设置合理,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应占总额的一半以上,独立建帐核算,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3、入社社员在50人(户)以上,带动农户在300户以上,对当地主导产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

  4、统一农产品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统一注册商标、品牌、包装和销售,年销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销售产品应占社员生产总量的50%以上。

  5、农业投入品和收购产品作价合理,年终盈余按章程规定比例提取“三金”(即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年终盈余中返回社员部分不低于50%(其中按交易额分配的比例应高于按股金额分配的比例)。

  第七条  休闲观光农业基地申报条件

    1、符合《海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

    2、经营主体为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晰,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齐全。

    3、具有一定规模,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基地布局合理,标志明显,与周边环境协调,区内卫生整洁,绿化较好;设施完善、配套,有相应的接待、休憩、用餐、购物、游乐活动设施和场所。

    4.涉农生产设施、生产活动能很好地融入休闲观光活动中,体现出较好的产业融合度和景点特色,具有2个以上的主题项目或观光活动景点,内容健康向上。

    4.规章制度健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到位,有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度;各功能区符合相应的环保、消防、旅游安全等标准;有完善的接待制度,各接待环节协调有序,服务人员态度热情,服务优良。

    5.经济效益较好,年营业额在300万元以上,收益3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0000人次以上。

    6.社会效益显著,直接或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达15个以上;以自己或周边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作为基地特色菜肴原料,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特色农业。

    7.生态效益明显,规划科学,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建设性和运营性破坏;

    8.有中、长期发展规划或潜在的旅游资源,在周边地区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八条 申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证明。

  (三)由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四)由企业所在地镇、区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证明。

  属降低规模要求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先向镇、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各镇、区根据企业的申请,在审核筛选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主送县农业经济局,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各镇、区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

  (二)县特定企业按照本办法直接向县农业经济局申报,同时抄送县财政局。

第三章   

第十条  由县农业经济局、县财政局组成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各镇、区推荐的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县政府确认后,由县政府发文公布。评审时,领导小组可组织开展实地查勘或要求企业陈述。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定期监测从企业取得资格的次年起实施,每年进行一次。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定期监测按以下程序进行:在每年的3月底前,企业向所在镇、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由各镇、区进行审查后报县农业经济局,同时抄送县财政局。领导小组对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并将监测结果报县政府确认后,由县政府发文公布。县特定企业由领导小组直接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出台前认定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三年内仍按原评定标准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企业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在申报或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在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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