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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函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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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分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准嘉兴市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函》(浙劳社厅字[2009]33号)文件规定,对嘉兴市(包括海盐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5%,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

为此我局将从2009年5月1日起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15%。各缴费单位1-3月(所属期)多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申报缴纳4-6月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时自行计算扣减。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网络申报时,不再对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比对,不再对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和其他四险缴费基数比对。

对于汇算清缴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在5月1日后补缴2008年度养老保险的,在补缴时仍按原费率计算的应缴费额缴纳。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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