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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局属各部门

为规范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及监督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第32号令《海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对我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对于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管理社会起着重要作用。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是确保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

二、正确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发布,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局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单纯转发的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能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局属各部门在起草文件时,要正确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有疑虑,可与法规科联系。一旦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必须按《海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操作要求起草文件。

三、规范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

要严格按《海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起草好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相关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对照、衔接。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职权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不抵触;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体现职权与职责一致性;

(三)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没有在法定授权之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没有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五)在法定授权之外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决定”、“细则”、“规则”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字样。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应当严密、严谨,条理应当清楚,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节。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发布日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严格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

以局名义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局法规科审核。局法规科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提供二份资料:一是规范性文件一份;二是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电子稿一份(起草目的、制定依据、其它说明),以便于报送县府备案。

五、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局法规科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和备案工作。

为了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登记工作,文件起草部门要向法规科提供正式文本3份,其中2份送县府备案,同时发送电子文本一份(报送县府备案)。

《海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五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管理才刚刚开始。希望局属各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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