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营造大学生创业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新的相关政策和《关于嘉兴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嘉委办[2008]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敢于创新、勇于开拓的青年群体,是面对知识经济挑战的坚实力量,是国家和社会宝贵的人才资源。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发挥他们的知识智力优势,自主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帮助他们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既能促使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自我就业,又能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不仅能有效缓解就业矛盾,而且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
(一)注册优惠
1、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县工商局开设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专用窗口,为大学生创业注册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工商所办事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事项,对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2、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创业就业门槛。凡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2人以上50人以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鼓励大学生将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企业进行股权出质融资;新设立的企业一次出资有困难的,在首次出资达到20%时,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创办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切实解决经营场所的限制。凡由镇区(村)签发同意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临时性生产经营用房的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二)规费减免
1、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免交以下收费项目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收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检测收费。
(4)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道路占道费。
(5)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3、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之后的三年内,凭《个体工商户照》和《报到证》,免交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收取的档案管理和其它人事代理费用。
(三)商业贷款申请及贴息
1、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制。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之内,以本人名义在本县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可直接申请商业贷款,也可通过财政委托的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小额贷款担保的申请和额度。有小额担保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商业计划书或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毕业生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行为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委托担保机构担保后,由指定银行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合伙经营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要延长的,由本人提出展期申请,经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3、贴息的申请和额度。有商业贷款或小额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商业贷款合同、商业贷款付息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县人事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商业贷款贴息,按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一次性给予50%的商业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1万元。
4、贷款贴息模式。凡取得商业贷款(包括小额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期还款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后可获得贴息。商业贷款贴息资金,属工业企业的,从工发资金中安排;属三产企业的,从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属农业企业的,从农发资金中安排。
(四)创新资助
在本县创办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其申报创新项目资助,按《海盐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07〕69号执行,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资助。
有资助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凭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商业计划书或创新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
(五)专利补助
在本县创办的企业,取得技术成果获得专利的,可凭发明专利申请、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向县科技局提出专利补助申请。
取得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补助人民币30000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的,每件补助人民币3000元,授权后再补助10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补助人民币2000元;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补助人民币1000元。具体操作按《海盐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完善创业服务工作
1、开通大学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成立“海盐县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专利申请、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在海盐人事人才网开辟大学生创业专栏,免费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资讯;并为大学生创业在人事代理、人才招聘等方面给予优惠。
2、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一年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在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专家评审,可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科技创业园有关政策的通知》(盐政办发[2007]68号),享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优惠政策。
4、自主创业大学生可通过县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5、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并享受租金优惠。
三、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引导和鼓励
全县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政策引导,认真贯彻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服务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最大限度地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走自主创业之路。对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县委、县政府将适时进行宣传、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