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分局: 经研究,现就浙盐地税征〔2009〕30号“关于印发《海盐县地方税务局门征业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 1、对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超过25000元的按税法规定据实计算征收。 2、对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不含房产租赁),按税法规定据实计算征收。 3、对于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全额按税法规定据实计算征收。 4、对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含房地产转让),若纳税人未能提供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凭证的,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 二、关于门征发票开具: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不得开具餐饮、娱乐业务项目。 二00九年五月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