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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城投集团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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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公司制定的质量生产目标管理,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 集团各下属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在项目的建设中,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 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踏勘现场,做好资料收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按照工程招投标法择优选择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合同的要求,组织进行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一)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二)负责督促落实各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承包商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随机检查和管理,现场随机抽查原材料质量以及正在进行的分项及工序施工质量。
  (三)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施工违章现象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五)处理重大技术变更,参与关键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
  (六)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
  (七)建立、健全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做好对本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严格按照保修协议和相关规定做好质量保修期内的服务工作,对用户提出的保修要求,及时与监理、施工联系,解决。

                      第三章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八条 在本集团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上签字的注册人员必须参与施工图交底及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对分部、单位工程作出设计评价。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在本集团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监理单位应对照投标文件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员必须持有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资质证书,并依照核发的从业资格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同时必须接受业主和质监机构对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二) 监理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计量签证支付关”。
   (三)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协调进度与质量关系的能力,并协助业主作好管理工作。
   (四)驻地监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五)驻地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业主批准。
   (六)监理工程师须对工程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在该道工序(检验批)完成后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审核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批)的施工。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做好质量保修期内的监理服务工作。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五章 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在本集团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措施,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业主、监理、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全面跟踪质量控制,为质量保证体系的第一责任者。做好各分项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设计施工图和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每一道工序(检验批)完成后,须报监理验收,审批同意后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检验批)。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所有进场的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经理和主要部门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须经项目监理办、业主批准,对擅离职守的按合同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做好保修期内的服务工作。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无条件进行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处理的,建设单位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六章 事故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电话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工程管理部,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将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部分按国家、部颁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办法有关条文与国家、部颁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冲突,以国家、部颁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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