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流转应当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农村土地流转原则
第三条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原则。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流转是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使用)权相分离,以稳定土地的家庭承包关系为基础,实行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
第四条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农户的意愿,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流转。
第五条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土地流不流转、流给谁、多少价格,都应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政府通过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引导土地流转。
第六条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区域特色相适应。要根据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第七条 坚持有序流转、规模经营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以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通过强化村级组织管理职能,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土地集中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八条 坚持稳粮优先、注重效益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确保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粮食安全。在尊重和支持规模经营大户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同时,积极鼓励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经营组织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依靠科技提高粮食单产,大力发展粮经、粮畜、粮渔相结合新型种养模式,走效益型粮食生产路子。
第三章 农村土地流转主体
第九条 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拥有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由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和怎样流转。
第十条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四章 农村土地流转方式
第十一条 农户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地块四址,否则互换不成立。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者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第十二条 提倡承包方采取委托流转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为了便于与受让方的对接,实现规模流转,提高土地流转价值,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出土地的,应当采取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
第五章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成立“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⑴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⑵审核、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⑶提供土地流转指导价格;⑷ 指导和管理基层土地流转工作,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⑸主持规模土地流转竞标,拟定竞标方案,组织公开招标;⑹提供信息、法律和政策咨询,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鉴证;⑺组织开展招商活动,提供申办农业担保、政策奖励等服务;⑻对流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及时调处流转纠纷;⑼建立土地流转档案。对土地流转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存档。
第十四条 镇(区)组建“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分中心”。主要职责:⑴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⑵审核、汇总、上报、发布土地流转信息;⑶负责对土地流转价格的协调和流入主体的资质审核;⑷组织开展招商活动,引进农业规模经营主体;⑸组织洽谈,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指导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等手续;⑹提供信息、法律和政策咨询,接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合同鉴证服务,协助办理变更、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⑺开展流转土地跟踪服务,对流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协助流转纠纷的调处;⑻接受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做好土地流转政策的落实;⑼建立土地流转档案。对土地流转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存档。
第十五条 村级组建“海盐县**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主要职责:⑴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⑵搜集、核实、上报土地流转信息;⑶协调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并按农户要求办理土地流转委托协议;⑷指导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负责委托流转土地的流转合同签订;⑸负责委托流转的土地流转费的收取和发放;⑹负责处理土地流转双方的关系,包括土地位置的置换、流转纠纷的调解等;⑺负责受理并上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申请。⑻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和档案。对土地流转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存档。
第六章 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第十六条 农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农户向发包方或村服务站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受托方是否接受委托,应当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
(3)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流转协议,并将受委托的土地地块位置、面积、适宜项目、流转方式、价格等基本情况,自下而上通过村、镇、县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信息公告;
(4)有意承接流转土地的经营业主,向县或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的意向书;
(5) 县或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应及时召集受托方和己提交承接流转土地意向书的租赁方进行磋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开、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流转价格及有关事项,如有多个承接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流转合同,双方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第十七条 农户直接流转其土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应在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的指导下,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
(3)流转合同签订后,流出农户应将流转合同副本l份,交所在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审核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村(组)集体预留的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机动地和农户退包的土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户长会议),制定集体土地流转方案,经全体社员代表大会(户长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确定委托流转主体(一般为村经济合作社〉、面积、期限、价格等授权事宜。
(2)村经济合作社通过镇、县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发布公告,将本集体组织需流转土地的面积、座落位置、流转条件、流转价格等有关信息对外公布。
(3)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接受有承接意向者递交的意向书后及时组织土地流转双方对接、洽谈,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流转合同,并将流转合同副本留镇备案。
第七章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统一由县提供浙江省示范文本。承包方以委托、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的,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规范统一的书面流转合同(协议)。县、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要做好土地流转合同(协议)签订的指导服务工作和土地流转合同(协议)的鉴证。
第二十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部分或全部流转土地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二十一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发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制度。发包方对承包农户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农户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县、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办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方不同意承包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向承包农户书面说明理由。土地流转规模在50亩以上的,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应当报县农业经济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切实维护好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转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委托集中统一流转的,可综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产出等因素,采取协商、招标等方式确定。土地流入主体要进行土地再流转的,必须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否则其流转无效。
第二十五条 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管理。从事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向县农业经济局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及时登记、公布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接受土地流转双方的咨询,组织开展对经营主体的能力评估和公开招投标活动,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协助办理土地流转的手续,调处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纠纷。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为让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真正享有土地经营权作为拥有物权可以抵押,解决农业投资主体贷款难问题,经对土地流出方的土地权属及相关手续的核准和对流入方资信、经营能力、以及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相关材料的审定,符合土地流转各项规定要求的,根据流入方的需要,发放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第二十七条 妥善处置土地流转纠纷。对已经流转的土地,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全的要进行完善,对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建设,妥善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纠纷。
第二十八条 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县、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