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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瓶装燃气经营许可核准事项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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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政府、燃气企业(承包经营者):

根据《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和《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嘉兴市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实施意见》的规定,为加强我县瓶装燃气的经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全县范围内对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现将有关经营许可核准事项再次通知如下:

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的办理期限

海盐县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工作已从2008 115开始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凡需在海盐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我局申请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我局2009730日发布了关于《实施瓶装燃气经营许可事项的公告要求》,2009830之前在海盐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已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 嘉兴市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实施意见 》及《海盐县建设局关于印发〈2009年海盐县小液化气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许可条件的,在许可公告后1个月内,按照瓶装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要求进行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我局将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处罚。由于各镇(区)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建设推迟,为加快“整规”瓶装燃气经营许可核准期限推迟至1110日。

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条件

(一)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

4、瓶装燃气经营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

5、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贮存规模在400立方米(含)以上的,应配备一名(含)具有燃气、化工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贮存规模在 4DO 立方米以下的应配备一名(含)具有燃气、化工专业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及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配备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7、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

8、质监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9、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

(二)瓶装燃气供应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2、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

3、装燃气经营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

4、气源来源情况(即与气源单位签订的供气协议或合同);

5、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及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安全生产险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9、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

三、瓶装燃气供应站的核准

全县原己经营的瓶装燃气供应站都为各瓶装燃气经营单位

和个人的直属经营机构,各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嘉兴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审核标准》的要求,并符合《海盐县燃气专项规划》液化气供应站规划要求。向我局重新申请核准,我县在11月底前完成,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许可条件,核准不通过的必须停止经营,核准通过的将颁发《嘉兴市瓶装燃气供应站核准证书》。对己取得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新增的供应站应符合《海盐县燃气专项规划》液化气供应站规划要求,按《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核准手续,相关的人员、运输和抢险抢修设备配置要求具体按相关规定。本县燃气企业(个人)和县外本市燃气企业(个人)已取得各镇(区)租赁承包经营者,站点建设必须在20091030日前竣工通过验收合格,签订正式租赁经营协议。

四、办事程序

海盐县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处受理许可申请,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办理程序等相关具体事项可向我局咨询( 0573 86032015 )。

五、瓶装燃气经营的监督管理

实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贯彻《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是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

我局作为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许可证,并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的日常监管工作;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瓶装燃气经营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切实规范瓶装燃气经营行为,以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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