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盐政发〔2009〕28号《印发关于加快海盐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第三款“完善保证金制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降低本县企业在本县范围内的投标、履约和工程维修保证金额度,缩短其保证期限”。进一步简化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行海盐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年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年金的概念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年金(以下简称“年金”),是指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经批准向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规定金额的资金,在确定的年度和核定的限额内,作为该企业参与招投标平台各项建设工程投标的保证金。
二、缴纳年金的范围和条件
注册在本县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积极参与招投标活动具有良好的履约表现;企业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年金缴纳标准
1、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为人民币50万元;
2、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为人民币30万元;
3、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为人民币20万元。
四、年金的期限和管理
1、年金采取自愿缴纳原则。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可以选择按年金制度缴纳年金,也可以按投标项目缴纳投标保证金。
2、年金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不计息);并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3、年金统一缴入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指定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4、投标人在年金有效期内,可以参与单个或多个项目的投标活动。当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在企业缴纳年金金额以内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免缴投标保证金;当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超过企业缴纳年金金额的,应缴纳差额部分金额。
缴纳差额部分金额的,差额部分金额在该项目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
5、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有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招标人在报经县建设局和县招管办备案后,由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在年金中予以扣除相应金额,并交付招标人。
被扣除年金的施工企业必须在补缴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后方准予参与其后项目的投标。
6、投标人有被扣除年金情形的,在下一年度内不得再享受年金政策,并将被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7、施工企业在年金有效期限内要求退回年金的,在下一年度内不得再享受年金政策。
五、其他事项
1、缴纳账户:开户名称:海盐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
开户行:海盐中行开发区分理处
账 号:860029303508094001
2、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办理,办理时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特此通知
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年金缴纳申请书
附件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年金缴纳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 资质等级 | ||
申请理由 | |||
县建设局意见 | 县招管办意见 | ||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