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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种粮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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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09]3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预拨2009年稻麦种植大户直接补贴和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农字[2009]93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粮食生产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种粮直接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上的大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实际种植的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种粮大户又是粮食合作社社员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二、补贴资金的的申报与核实

(一)、申报与核实。符合补贴条件的粮食种植大户和粮食合作社社员向村委会上报实际种植稻麦面积,同时上报用于粮食补贴发放的信用社账号(以下简称“一卡通”),村委会对农户的补贴申请要组织人员核实。核实过程中,要认真核实土地承包合同和转包转租协议,严禁联户申报、弄虚作假;审核粮食种植大户和粮食合作社社员是否重复申报现象。

(二)、公示。各村必须对符合直接补贴条件的农户的稻麦种植面积、补贴标准、拟补贴资金张榜公示一周以上,并附举报电话。

(三)、各村委会在公示结束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各镇(区),各镇(区)对各村上报的播种面积进行抽查核实,以镇(区)为单位进行审核汇总,登记造册,并将符合直接补贴条件的稻麦种植大户清册(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8月底前上报县农经局、财政局审核。

三、补贴资金的兑现

各镇(区)财政应在县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后,通过“一卡通”形式,及时将资金发放到农户手中。

在发放补贴资金过程中,不准集体代领,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费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迅速予以纠正。

四、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村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不断完善补贴资金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县财政局、县农经局将组织人员对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虚报面积、虚报大户和顶替冒领的,立即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补资金。

附件1 2009年省稻麦种植大户直补资金发放清册

       附件2 2009年省稻麦种植大户直补情况汇总表

    种粮大户直补表格1.xls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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