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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定向招聘农村社区医生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定向招聘农村社区医生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二日


海盐县定向招聘农村社区医生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改变农村卫生技术人才短缺、年龄老化、技术水平不高的现状,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62号)和嘉兴市卫生局、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嘉市卫发〔2009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社区医生定向招聘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招聘岗位及计划

招聘岗位:我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医生工作岗位。

招聘计划:2009年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招聘农村社区医生20名。以后每年由县卫生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当年招聘计划数,并由县人事部门审核实施。

二、招聘的办法

依照《海盐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执行。

三、有关政策

1、学习费用。毕业生招聘录取后学费、住宿费等按每人2万元标准由县财政承担。

2、就业、待遇。凡被我县定向招聘录取的毕业生,在录取后与县卫生局签订到县卫生局指定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就业协议。协议签订后,2万元学习费用40%由县财政给予补助,剩下的60%在取得执业资格后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凡定向招聘录取的毕业生,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满二年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并经县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录用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就业协议和劳动关系。

定向招聘生取得执业资格后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不得少于五年。

定向招聘生在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工作期间,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按县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工规定执行。

四、违约责任

定向招聘生就业后,允许连续三次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如三次考试后仍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解除与其签订的就业协议和劳动关系,定向招聘生应退还已报销的费用;定向招聘生如不达到规定的社区工作服务年限,则应退还已报销的费用,同时解除就业协议、劳动关系,已录用为社区事业人员的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五、工作要求

定向招聘农村社区医生,是我县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协调好具体工作。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定向招聘工作的统筹与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抓好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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