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镇民政办:
你镇上报的关于新增、注销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补助对象的申请已收悉。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浙民低〔2008〕141号)和《海盐县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经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批准,现将经审核、批准你镇新增、注销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补助对象的有关情况通知你们(详见附件)。
请在接到本通知后,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保障对象所在居(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若无异议,请及时发放或收回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保障证、补助证,若有异议,请及时上报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海盐县2009年7月新增、注销城乡重度残疾人保
障、补助对象明细表
二OO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