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级各单位,各镇(区)财政办(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精神,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9〕13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本期协议供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县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单次采购数量或预算金额在下列限额标准以下(含本数)的,均应在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机型或品牌范围内进行采购:
1.计算机(含手提)、打印机数量20台,采购预算20万元;
2.传真机、扫描仪数量20台,采购预算10万元;
3.投影仪数量5台,采购预算10万元;
4.复印机数量5台,采购预算10万元。
采购单位在采购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等产品时,可以选择中标品牌范围内的所有机型;采购计算机、打印机时,只能选择中标品牌范围内的中标机型。由于特殊原因,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或机型的,采购单位须报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委托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实施采购。
除协议供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指定品牌采购。
二、协议供货的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与本期省协议供货有效期保持一致),如遇实际需要,可适当延长。
在此期间,供货商应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中的承诺和要求,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对由于中标供货商自身原因,不能按照承诺及时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的,县采购办将按规定进行查处,直至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本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协议书及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和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请查阅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协议采购--协议商品”栏目。
三、具体采购程序
本期协议供货价格为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由县招投标中心根据县采购办下达的《海盐县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及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项目具体型号、规格、配置标准和服务要求,在协议供货价格和采购预算限额内,结合实际采购数量和市场价格等情况,与协议供货商平等协商以二次询价的方式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具体业务操作流程按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盐财库[2004]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价格监控
在协议供货期间,采购单位如果发现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协议供货价高于市场价的,并能提供发票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核实,报县采购办确认后,采购单位可以向非协议供货商购买。同时,县采购办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供货商进行处罚。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本次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协议供货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县采购办或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反映。县采购办联系电话:86116675;县招投标采购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6117858。
附件: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货商名单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